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簡稱AIA)訂定了對於核准前第三人呈報先前技術(Third Party Prior-Art Submissions)的規定,要點如下所示:
適用案件:2012年9月16日起及以後之專利申請案
提交期限:申請案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或申請案早期公開後6個月內,兩者取其晚,且任何於核准通知發下後所提交的先前技術,將不會被美國專利局考慮。
提交方式:先前技術可以匿名及電子方式提交
提交文件包括:
1.提交項目的清單
2.簡潔描述列出各個項目的相關性
3.若為非專利文獻,需提供其清晰副本
4.英文翻譯文本
5.一份聲明書,表示提交之文件符合法例規定
6.若首次提交少於三個文件費用為0,否則每10份文件需繳納180元
提交文件將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該文件將不會進入申請案之程序,第三方不需要提供申請人提交文件的副本。審核通過後,審委將考慮第三方提交之先前技術,作為下一次核駁通知之準備,而被審委考慮過的提交文件將被列入已發證專利的紀錄檔案中。
注意事項:
1.提交文件內容最好包含重點且相關的先前技術,審委可能會不考慮非相關或大量的先前技術文件。因此,與提交IDS的做法不同的地方,提交文件之前,需先對提交文件內容之相關性作出判斷,然後才提交。
2.簡潔描述列出各個項目的相關性,多餘的附加說明不僅會浪費時間和成本,且可能會被審委忽略。
3.與其提交新的資訊,第三方可重新提交已存在於檔案紀錄中的先前技術,針對審委可能沒有考慮到的觀點,或是指出未於核駁理由或答辯回覆討論的部分做出附加解釋。
參考資料: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134.html
http://www.uspto.gov/news/pr/2012/12-60.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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