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日本專利申請案欲提出分割案之時間限制如下:
舊制規定: (母案提申日為2007年4月1日之前)
(1)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
(2)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期限內
答辯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可延期一個月,最多延期三次
(3)最終核駁通知書發下後的可修正期間內
a.2009年4月1日之前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申請人需先提訴願後才可以提出修正,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0天內需提訴願,提起訴願日起30天內為可修正期間,申請人可於提起訴願後30天內提出分割案。
b.2009年4月1日(含)之後發下最終核駁通知書,修正必須和訴願一起提出,期限為最終核駁通知書發文日起3個月,訴願請求以及分割案需一併提交。
新制規定: (母案提申日為2007年4月1日(含)之後)
(1) 第一次核駁通知發下前
(2) 非最終核駁通知(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期限內
(3) 最終核駁通知書發下後的可修正期間內
(4) 最終核駁通知(final office action)發文日起至提訴願期限之前
與舊制不同的是,申請人可以不提訴願,單獨提出分割案
(5) 核准通知發下後的30天內且辦理領證之前,可以提出分割案
下圖為上述五個提出分割案之時間期限:
因此,於新制規定下,當申請人收到審查委員發下的審查決定時,可能有以下做法:
(A) 收到核准通知時,考慮是否要提出分割案
(B) 收到最終核駁通知時,可考慮a.提起訴願b.提起訴願以及分割案c.不提訴願,只提分割案
參考資料:
日本專利法
http://www.inoue-as.com/index.php?id=457
http://www.jpaa.or.jp/english/patent/unique_jpo_practices.html#subcontents2
Article “Time Windows for Amendments and Divisionals for Japanese Patent Applications” from Japan Patent Attorney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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