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所 專利工程師李致遠
2012-12-19
前言
動植物專利原本想在這次專利法修法時開放,但最後卻因為無法取得各界共識而決定不納入修法範圍,由此可以看出開放此部份似乎引起不少爭議,本文就植物部份進行相關討論。
世界專利法討論
WTO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規定(TRIPS)明文要求,除微生物外的動、植物以及動、植物的主要生物學育成方法不得給予專利。歐洲、中國大陸和我國專利法大致符合相關規定,美國則是認定只要是非自然產生的植物皆可為專利客體。整體來看我國專利法規定與世界潮流一致,與美國有些許差異。
國內產業討論
我國目前對於植物的品種研發主要是以品種權來保護。專利權是以技術特徵來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品種權則是以品種最後長出來的樣子作為討論主體和保護範圍。因此,在申請品種權時,不需要描述過去技術是怎樣來的,只要新品種和原有品種有一定程度差異即可申請,但專利權申請必須考慮過去的先前技術,互相比對後符合專利要件才可申請。舉例來說,若有一人研發出能讓汁不流出來的西瓜,其他人可以此品種繼續培育新型西瓜,只要新型西瓜和原西瓜有一定程度差異,則新型西瓜就可以申請品種權;但申請專利權不同,因為以原品種培育出的新型西瓜具有原品種的技術特徵,而要符合新穎性和進度性等專利要件的申請難度就會較品種權高。台灣植物的品種研發多為農民或中小型育苗公司,其研發大致可以達成品種權的申請,卻不易達成專利權的申請。植物專利權主要應用於基因改良作物,這是我國品種研發所不擅長,且國內食品市場較不需求的區塊。
結語
開放植物專利權雖對於我國國際智財佈局會有所幫助,但對於我國的植物品種研發,卻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為我國的品種研發發展某種程度已算成熟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場,或許在開放植物專利權前,社會各界應該對於其對國內產業、國際佈局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更多討論。
參考資料
廣流智權年刊 2011 廣流智權事務所 編印
植物專利權開放惹爭議 學者批:獨惠跨國農企業
http://e-info.org.tw/node/69400
植物專利權修法 我恐喪糧食主權
http://www.huf.org.tw/essay/content/386
台灣植物品種權保護制度及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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