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國內優先權即申請人在國內首次提出一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後,日後因加以補充、修正或加入新實質後,提出另一個申請案,申請人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國內優先權。
國內優先權依專利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基於其在中華民國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主張之:
一、自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已逾十二個月者。
二、先申請案中所記載之發明或新型已經依第二十八條或本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
三、先申請案係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分割案,或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改請案。
四、先申請案為發明,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審定確定者。
五、先申請案為新型,已經公告或不予專利處分確定者。
六、先申請案已經撤回或不受理者。
前項先申請案自其申請日後滿十五個月,視為撤回。
先申請案申請日後逾十五個月者,不得撤回優先權主張。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之後申請案,於先申請案申請日後十五個月內撤回者,視為同時撤回優先權之主張。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依第一項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以下為主張國內優先權之要件:
(1) 申請人:先、後申請案之申請人應為同一人;如先申請案為複數申請人時,亦應完全一致。若有不一致之情形,應通知補正,申請人可就先申請案辦理申請權讓與,使其先、後申請案申請人一致。先、後申請人一致,始可受理。
(2) 申請案:僅適用於先、後申請案皆為發明或新型專利,不適用設計專利。且二個以上之先申請案可以被同一後申請案主張複數優先權。
(3) 優先權法定期間:法定期間為12 個月,起算日為先申請案申請日之次日截至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當日為止。一申請案中主張二以上之先申請案優先權時,其優先權期間之起算日為最早之優先權日之次日。
(4) 聲明事項:申請人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未聲明者,視為未主張。若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先申請案均應載明。前述聲明事項以載明於申請書之聲明事項欄位為原則,惟如申請同時檢送之文件中已載明先申請案之申請日及申請案號數者,亦屬合法。
綜上,欲主張國內優先權之申請人,應注意各項形式要件,並於法定期間內主張其權利,至於程序審查應注意之事項則於國內優先權(二)詳細說明。
參考
1.台灣專利法
2.專利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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