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條文即將生效,公司及工廠準備好了嗎?(下)~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動力衝剪機械品項
雖然動力衝剪機械品相自民國98年就已經受到規範,然而未來將有機會被抽驗,因此再次附上動力衝剪機械之品目明細表,提醒相關供應商、製造商必須要事實的為型式檢定,以合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015 卷 第 002 期 20090106 財政經濟篇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
商品分類號列 |
品 名 |
檢驗標準 |
檢驗方式 |
8462.10.10.00.1 |
鍛造機(限檢驗冷作鍛造,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鍛造機) |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81年7月27日訂定,93年7月30日修正)之第2章及第85條規定要求。 但第9條排除適用,且第16條第9款之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須在160伏特以下。 |
驗證登錄 (模式二加三) |
8462.10.20.00.9 |
模壓衝製機(包括壓床)(限檢驗冷作鍛造,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模壓衝製機) |
同上 |
同上 |
8462.29.00.00.2 |
其他彎曲、摺疊、矯直或矯平之機器(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摺床) |
同上 |
同上 |
8462.31.00.00.8 |
數值控制剪機(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剪機) |
同上 |
同上 |
8462.39.00.00.0 |
其他剪機(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剪機) |
同上 |
同上 |
8462.41.00.00.6 |
數值控制衝孔或衝口工具機(包括壓床),包括衝剪複合機(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數值控制衝孔或衝口工具機,包括衝剪複合機) |
同上 |
同上 |
8462.49.00.00.8 |
其他衝孔或衝口工具機(包括壓床),包括衝剪複合機(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數值控制衝孔或衝口工具機,包括衝剪複合機) |
同上 |
同上 |
8462.91.00.00.5 |
液壓機(限檢驗衝程>6mm,滑塊移動速度>30mm/s,人工上下料之液(氣)壓機) |
同上 |
同上 |
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自98年7月1日起實施檢驗,檢驗方式採驗證登錄制度。 二、表列商品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三、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4條規定,指定表列商品申辦驗證登錄作業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及技術文件: (一)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標準檢驗局委託之商品驗證機構登錄且未有變更者不在此限;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委託型式檢定機構核發之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 (三) 產品基本資料: 1. 型式名稱說明書(包含「動力衝剪機械名稱、商品分類號列、基本規格(主機台、控制台)」); 2. 申請者須提供「動力衝剪機械安全裝置位置示意圖」; (四) 產品安全裝置基本資料(廠牌、品名、規格、安全性能); (五) 產品安全性能檢測報告; (六) 產品操作保養說明書(含「動力衝剪機械安全裝置位置示意圖」); (七) 安全裝置之符合說明(含重要零組件證書或測試報告): 1. 安全相關計算; 2. 安全護圍符合說明; 3. 防護式安全裝置、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拉開式安全裝置、掃除式安全裝置符合說明; (八) 安全裝置迴路圖: 1. 電氣安全迴路圖; 2. 液/氣壓安全迴路圖; (九) 符合所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聲明書。 四、表列商品之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程序模式為模式二加三,其模式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3條規定實施。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前點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者,得以原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相關技術資料代替型式試驗報告。 五、驗證登錄受理地點:標準檢驗局委託之商品驗證機構。 六、表列商品驗證登錄審查期限為14個工作天(等待補送資料或樣品之時間不計;另抽測樣品者,於樣品送達後加計7個工作天)。 七、表列商品之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均為3年。但於實施日期前取得證書者,其證書有效期間為自發證日起至101年6月30日止,自發證日起至99年6月30日之年費以一年計收。 八、表列商品驗證登錄之商品檢驗標識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 九、檢驗標準所指機械器具防護標準之第85條第1款第4及5目規定,表列商品適用如下: (一) 第85條第1款第4目規定之金屬模大小範圍,僅防護式、掃除式及拉回式安全裝置須作標示; (二) 表列商品排除適用第85條第1款第5目1之規定; (三) 第85條第1款第5目2,僅確動式衝剪機械適用; (四) 第85條第1款第5目4,可採用衝壓機械之停止時間 TS (緊急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至滑塊停止時之時間),或最大停止時間 Tl + TS(當手離開按鈕等時至緊急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時間+緊急停止機構開始動作時至滑塊停止時之時間)。 十、表列商品本體之標示資訊應包括下列項目,且須以耐久方式固定前述標示資訊: (一) 屬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者名稱及聯絡資訊(包括電話與地址);屬國外進口者, |
|||
應標示進口商及國外製造者之名稱及聯絡資訊(包括電話與地址); (二) 衝剪機械名稱及型號; (三) 製造號碼或產品序號; (四) 製造年月; 十一、倘表列商品安裝可調整式安全裝置,則須於安全裝置附近黏貼具有提醒使用者不可擅自調整光軸之警語標示或銘板,且表列商品之產品操作保養說明書或類似文件中提供最小的設定安全距離之相關資訊。 十二、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所列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標準檢驗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十三、複合性及多功能產品須符合相關檢驗標準及登錄模式之規定。 十四、商品驗證登錄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