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隱私權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先前提到關於人民有請求「被遺忘的權利」,其中包含涉及個人隱私權問題,而在台灣前幾年部落格蓬勃發展時,有許多藝人及模特兒上鎖的相簿被有心人士刻意破解,並將其中照片加以散布,或是因為感情糾紛而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此時散布不雅照等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相關法規範

(一)刑法

1.妨害秘密罪

依據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妨害風化

依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是以將不雅照片或是影片在網路上進行散布行為時,則會構成刑法之妨害風化罪。

3.侮辱或誹謗

1)公然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I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I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I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I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在散布資訊的過程中,加入侮辱人的字眼,例如罵人「無恥」、「下流」等,則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如果是指摘具體事實,例如指該人為妓女、私生子等情形。

(二)民法

依民法第18條規定:「I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II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此時當有侵害人格權情形存在時,則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小結

網路的便利性,使得大眾在不知不覺間可能侵害他人的權利,尤其是在感情糾紛事件上,時常基於一時衝動做出傷害他人的行為,然而一時的衝動是必須付出代價,後續將遭到刑事制裁與民事賠償問題,因此千萬不要小看其非法行為導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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