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佈的金融帳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標準中即包含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其目的是為打擊跨境逃稅以及反洗錢,進行更有效的國際合作。

CRS共同申報準則的運作方式是通過自動資訊交換來掌握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例如台灣和新加坡採CRS之後,新加坡與台灣相關政府部門將進行資訊交換,這種資訊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來說,台灣稅務部門將掌握台灣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註:台灣於2019年開始正式實施CRS共同申報準則)對比《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中情報條款,協定中的情報交換是依申請進行的,非自動完成,申請時需要提供涉稅的證明材料,在實踐中作用非常有限。

CRS涵蓋的資訊來源包含了多類型的海外金融機構、資產資訊以及個人資訊。CRS覆蓋幾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券商、律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的投資實體、特定的保險機構的帳戶等。資產信息方面包括存款帳戶、託管帳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或者債權權益帳戶,基金、信託計劃、專戶/集合類資產管理計畫、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等。而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帳戶、帳戶餘額、姓名、國籍、出生日期、年齡、性別、居住地。此外,CRS是針對帳戶持有人稅收居住地(而不僅僅依戶口持有人的國籍)作為識別依據。換句話說,你應該在哪個國家納稅,你的金融資訊就會被發送到你應該納稅的國家

而誰不受CRS實施影響又或者說受影響較小?CRS針對只有產生現金流的資產、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資產,才需要申報。因此,境外稅務居民所控制的公司擁有金融帳戶在25萬美金以下的、或者不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如海外房產、珠寶、藝術品、貴金屬)等則不需要申報。

 

參考資料來源:

What is the CRS?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mmon-reporting-standard/

《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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