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分期、真貸款之交易糾紛(一)

眾律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邱冠文

1.  爭議問題

為了刺激民眾消費,業者往往使用誇張的噱頭以及強調特別優惠。在高單價的商品或服務交易,透過「分期付款」之宣傳方式,使得消費者樂於購買。然而,在分期付款背後的甜蜜陷阱下,包藏的真實情況是,業者私下與銀行合作,在未告知消費者的情形下,為消費者向銀行申辦貸款,業者取得其款項,並由銀行成為債權人

 

此類高單價商品,當涉及繼續性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例如電信業者月租、學習教材、補習班、健身房時,若事後消費者欲中途解約、或業者之商品具有瑕疵、業者停止服務、捲款潛逃時,銀行基於貸款契約,將對消費者繼續索要款項,消費者將面臨仍需繼續繳納費用,無法向銀行抗辯之困境。若消費者拒絕給付,甚至可能遭到銀行提報聯合徵信中心而成為信用不良紀錄之客戶,形同被迫付款

 

假分期  

*來源:自行製作

 

2. 法律分析

此一借貸契約之原因關係有物之瑕疵擔保或給付不能等情形而發生解約、減少價金時,此時消費者得否以此向銀行主張抗辯,該抗辯是否超越債之相對性而具有延伸之效力?銀行若以定型化契約加以排除、限制該抗辯權之行使時,約款是否有效?

 

2.1比較法之借鏡

德國法上,於德國消費者融資法第九條明文規定:消費者基於原因關係所得主張之抗辯,對於具經濟上同一性之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亦得行使及主張。貸與人如以定型化約款排除上開相互依存關係及抗辯延伸效力,則該約款違背誠信原則,應屬無效。並且德國實務上對於銀行與業者之同一性認定廣泛,舉例而言,商品提供之業者與銀行具有長期合作關係,或貸款係透過商品提供業者申辦,銀行將貸款金額直接交付出賣人等情況,均構成同一性,使得消費者得以將對業者之抗辯延伸到對銀行主張[1]透過擴大同一性之認定,保障消費者得以對銀行主張抗辯之延伸,消費者之權益更有保障,值得我國借鏡。

 

2.2我國主管機關之因應(待續)



[1] 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元照,2006年4月,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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