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撤回通姦罪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實習律師 陳宇瑩

一、前言

在我國由於尚未將通姦罪除罪化,因此外遇事件之丈夫或妻子,可以依據刑法第239條規定,向其妻或是其夫及小三提起妨害家庭之告訴;但通常在對配偶及小三提起告訴之後,配偶或許會基於維持家庭和諧等原因,撤回對另一半之告訴,然而在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底下,特別針對通姦罪設有告訴不可分之例外規定,以下將就法律規定以及容易發生之錯誤情形加以說明。

二、刑事訴訟法之「告訴不可分」規定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此即為「告訴主觀不可分」之原則,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共犯一人所提起之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者,基本上亦同。

(二)然而告訴不可分之情形下,同法第二項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立法基於維護家庭的和諧,因此當告訴人對配偶撤回告訴時,效力不會及於相姦人;換言之,小三與小王不會因為「配偶」撤回對另一半之告訴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告訴不可分之規定。

三、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項之配偶,不及於「前配偶」

在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10號判決中,「前配偶」撤回對於其妻之告訴,由於不再具有「配偶」身分,因此檢察官對於相姦人之起訴不合法。

法院認為:

(一)告訴不可分之例外之目的,是為顧及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情義、家庭和諧,夫妻可以早日脫離訴訟關係,重修舊好,破鏡重圓,促使婚姻關係得以繼續延續,因此若婚姻關係沒有維繫的可能,則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例外告訴可分之情形。

(二)而在此判決中,法院認為若婚姻關係早已消滅,夫妻情義已逝,又無延續婚姻關係之可能,自無前述延續婚姻關係之目的可言,該條但書規定關於「配偶」之文義解釋,自不能作擴張至「前配偶」之身分。於此情形,對「前配偶」撤回告訴者,自不合於此例外規定之條件,即仍適用撤回不可分之原則規定,此乃解釋法令當然之結果。」

(三)是以如果婚姻關係消滅,不再擁有「配偶」之身分時,撤回告訴仍然具有「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撤回告訴之效力當然及於其他共犯。

四、結論

在實務上,對於告訴不可分的適用,很可能因為沒有注意到婚姻關係已消滅,於前妻或前夫撤回訴訟後,本應依法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而誤起訴,因此當檢察官一時不察而仍對相姦人起訴時,其起訴不合法,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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