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在洗手間滑倒時,業主如何避免責任    律師張源傑

 

前言:

維持公用場所地板乾燥,對業主而言實在不容易。請專責人員現場隨時清潔,即便是五星級飯店,恐怕也難以做到。但是,因為地板潮濕導致客人滑倒,往往令業主負擔鉅額賠償,業主要盡到如何的責任,才得以免除或是減輕責任呢?

 

一、法律抽象標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1],其中過失之有無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2]。然查,業主身為洗手間之管理維護者,理應知悉系爭洗手間之地面如有濕滑情形,將導致其後使用之旅客有因此滑倒受傷之高度可能。因此,消費者在證明確實在廁所因水漬跌倒後確實受有所害,業主若未能說明已採用適切之方法加以防範、改善時,將認定業主有過失而擔負賠償責任。

 

二、具體防範措施[3]

目前實務見解,業者對於洗手間之防滑若有完備預防措施,將較容易免除或是減輕賠償消費者之責任。法院可以接受減輕免除責任之方式包括:

1. 改變洗手間地板為防滑材質

2. 於地面鋪設止滑墊

3. 於牆壁或天花板裝設風扇或排風扇以助通風乾燥

4. 於洗手間內張貼提醒旅客洗手後勿甩水於地面之標示

5. 於洗手間內擺設小心滑倒之警告標示等方式提醒消費者

6. 派人隨時保持地面乾燥

 

三、小結

業主除了採取防患措施以減少損害發生外,亦應善用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旅客跌倒導致之損害賠償責任,轉由保險公司負擔。

 



[1]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46號判例意旨: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斷者,茍非怠於此種注意,即不得謂之有過失。

[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號裁判意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       或過失主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輕過失之責任。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14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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