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LINE群組聊天室上不當發言–淺談公然侮辱與誹謗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陳因為遭老闆降職扣薪,於是在LINE的同事群組中,說老闆壞話,
並說 「希望老闆腰扭到」。
本案中,小陳在LINE群組聊天室之發言,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二、刑法規定
(一)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三、本文見解
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係指使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而第310條所謂之「散布於眾之意圖」,係指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為散發傳布
於公眾之意。
本案例中,在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聊天室」中的談論,就情狀而言,
雖然在LINE群組中得發言及觀看訊息者,僅屬於此群組之成員,
然而此群組中對於特定成員,均有所認識,故小陳對於老闆的評論,
已屬於「使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狀態」,符合「公然」之要件,
亦符合「散布於眾之意圖」。
惟本案中,小陳說「希望老闆腰扭到」這句話,通常而言,
係行為人之咒罵(或是期望),若無特殊生理狀態、習慣,
依社會一般通念之角度,並不會使老闆的名譽,
在社會生活評價上造成其個人人格之貶損減低的結果,故不屬於侮辱性言論,
因此小陳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又所謂「誹謗」,係指傳述具體而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或降低人格地位之非真實言論。
本案中,小陳之言論,係屬「期望句」,並非陳述一使人誤以為事實之言論,
故不該當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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