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腳踏入大門,不算侵入住宅?–淺談侵入住宅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日前有新聞報導[1],台北市民張宗元到毛姓鄰居住處理論,
被檢方依涉「侵入住宅罪」起訴,法院審理時,法官勘驗毛宅門口監視器畫面,
發覺張某「只伸了一隻腳至門內」,與侵入住宅罪構成要件不符,判張宗元無罪[2]。
二、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二)住宅包括樓梯間
實務見解認為,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
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
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
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3]
三、本文見解
構成要件可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主觀構成要件」,
其中主觀構成要件可區分為「故意」與「過失」,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3條、第14條。
由於行為人之主觀為何,科學上無法直接判斷,必須經由外在客觀情形,
依社會一般通念,綜合判斷之,然而相同的客觀條件,會因心證不同而異。
淺見以為,本案法官於勘驗錄影後,認為行為人並無「侵入住宅之故意」,
係以錄影所見之客觀事實,推斷行為人並無主觀上之侵入故意。
惟此一個案之判決結果,並不能及於通案,
從而認為「只要行為人一腳踏入大門,即不算侵入住宅」,
仍須依不同個案行為時之一切事實,綜合判斷之。
[1]新聞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371227
最後流灠時間:民國104年2月6日14:58
[2]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434判決
[3]最高法院 76台上2792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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