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今年春節期間短短六日,除了高速公路令人痛苦的塞車外,最引人注目的新聞便是發生在熱門賞櫻景點武陵農場的飯店所發生諾羅病毒群聚感染事件。正當難得的春節假期,好不容易在管制期間得以出遊欣賞美景,卻在山區感染諾羅病毒而上吐下瀉,不僅破壞玩興,更導致健康受損。

諾羅病毒,屬於本季節易流行的病毒感染之一,因症狀以上吐下瀉等腸道症狀居多,亦稱「腸胃型感冒」。又因為可以在環境和清水中穩定存活,加上感染力極強,常發生群聚感染[1]

 

究竟該由誰負責呢?

行政機關立即介入協助處理,法制部門則表示業者有告知義務不能不負責任隱匿員工感染及營業供餐,民眾可依「消保法」退費、求償[2]。然而,傳染病的感染是否能依法向「感染原」求償,最困難之處應是:如何證明「感染原」?請求權依據為何?

此類傳染病最大特色在於,傳染途徑透過環境的生活接觸,「傳染者」與「被傳染者」通常在不知不覺的狀態下就發生了,即使藉疫病調查的介入,亦多難逐一釐清傳染路徑。簡而言之,「加害者之一」常同時是「受害者之一」,要如何「特定」「責任成立」或「責任範圍」呢?

況且,為了兼顧病人的權益及他人的健康,目前相關法規,多係針對「疫病控制」的角度所為之行政管制[3],或是針對特定傳染途徑的傳染病之惡意行為加以處罰[4]。由本案客觀事實觀之,實在難以針對特定個人的傳染認定應負被傳染者相關損害的賠償責任。

 

飯店業者該負責嗎?

     飯店業者對房客所提供之住宿及餐飲服務所衍生之法律關係,核屬「消保法」之規範範圍。依「消保法」第七條之規定,業者若違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或「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需負無過失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需先確認「違反」上述二項要件之一,始對消費者成立損害賠償責任[5]

又,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8條第4項所訂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5條及附表二可知,對於供餐業者之衛生管理需符合相關規定,除特定健康檢查、教育訓練外,一旦罹患特定疾病經醫師診斷或可能感染期間亦應主動告知負責人,並不得與食品接觸。由其規範目的觀之[6],該準則應屬民法第184條第二項「保護他人法律」,倘若業者涉及隱匿員工病情屬實,消費者於符合該條構成要件下,得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結論:

       依據媒體報導[7],本案已經衛生主管機關分析傳染途徑,依發病時序性及病例數判斷認為「諾羅病毒是存在整個環境,並非該特定業者」、「無法直接判斷與該特定業者的供膳有關係」。初步看來,飯店業者是否成立損害賠償責任,至少已經拿到「因果關係」難以認定的安全票了。除非尚存有其他得以主張的法律關係,或後續出現其他符合相關構成要件事項,始可能成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論結果為何,終究難以避免商譽受損



[1]例如學校、老人之家、照護機構等。

[2]新聞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223002926-260405。檢索日期2015/2/25

[3]例如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4]例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刑法第285條。

[5]同理可思,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感染了飛沫傳染的病毒(SARS事件),交通運輸業者之相關法律責任。

[6]衛福部食藥署網站,http://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瀏覽日期2015/2/25

[7]新聞來源http://m.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224/13893478.html。檢索日期20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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