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型公司特色介紹
立法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最主要修正為增修了第十三節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其特色如下所述:
I. 閉鎖型公司七大特色
Ø 出資型態的多樣化;
Ø 可發行複數特別股;
Ø 股東會開會方式及表決權行使大幅簡化;
Ø 每半年即可分派盈餘;
Ø 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份;
Ø 股東可決定表決權行使比例(一股多權);
- Ø 得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II.與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比較
閉鎖型公司 |
差異比較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可發行。但限私募 勝! |
可轉換公司債 |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行 |
每半年分派一次 勝! |
分派盈餘 |
每會計年度終了 |
多樣化 勝! |
出資類型 |
原則現金出資 |
可約定一股多權 勝! |
表決權比例 |
一股一權 |
可擇一發行無面額或有面額 勝! |
發行股票 |
僅限有面額股票 |
可發行 勝! |
複數特別股 |
不可發行 |
III.特色
項目 |
新公司法規定 |
法條內容 |
說明 |
一、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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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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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資 |
以勞務或信用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一定比例。
(1) 全體股東同意; (2) 章程載明; (3) 辦理登記並公開於資訊網站。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行之股份。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
放寬股東一定比例可用勞務出資,除現金給付外,部分可用勞務換股票,有利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創業。此修訂對網路公司、APP開發團隊、文創等各類型早期新創企業受惠最大。 |
三、發起人選任董監事方式 |
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依累積投票制方式選任。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
設計發起人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相關事項,使得創業者,無須擔心經營權遭致易位。 |
四、募資方式 |
原則: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 例外:得向群眾募資(Crowdfunding)。(須透過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募資平台為之)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四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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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轉讓限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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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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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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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六 公司發行股份,應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公司發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應於章程載明之;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不適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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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別股規定 |
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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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 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 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 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
對於創業者創業之理念與價值之尊重,閉鎖性公司也新增特別股之複數表決權、對特定事項之否決權等制度設計,提供創業者適當工具以鞏固創業者對於公司發展之主權。設計特別股股東被選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相關事項,使得創業者於引進新投資時,無須擔心經營權遭致易位。 |
八、股東會開會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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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
提供公司運作的效率及降低相關成本,由於閉鎖性公司與一般大型公司不同,在不影響股東權益的情況下,部分公司股東會之運作可以予以簡化,如縮短開會之召集時間,並放寬為可經全體股東同意以視訊方式或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迅速達成表決以利公司營運並有效降低召集成本。 |
九、股東表決權信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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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九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 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
為維護小股東權利,同時也參考企業併購法第10條規定,閉鎖性公司股東得以書面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表決權信託,以集中股權,保持公司經營方針,使企業管理上穩定發展。 |
十、會計相關 |
(1) 應納稅捐 (2) 彌補虧損 (3) 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公司每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 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公司違反前項規定者,股東於受盈餘分派之範圍內,對公司負返還責任。 |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得以章程約定以半年結算,以縮短結算期間,讓股東能夠充分了解公司營運狀況並且即時享受經營成果。 |
十一、 公司債 |
(1) 普通公司債: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1/2同意) (2) 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 董事會特別決議外,須經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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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 之一、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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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發行新股 |
(1) 現金 (2) 公司所需財產 (3) 技術 (4) 勞務 (5) 信用 (6)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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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二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 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
排除員工認股相關規定,讓新創公司在尋找投資伙伴或策略性投資人時,股權的規畫較為單純。 |
十三、 型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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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三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
為增加公司組織運作之彈性,閉鎖性公司於必要時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組織為非閉鎖型之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且非閉鎖性公司若符合條件也可以經全體股東同意改為閉鎖性公司,對現有已設立公司的企業,增加可以選擇的公司型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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