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公司相關法令之概觀 學習律師 蘇思鴻
壹、問題
甲欲成立一農牧公司,求教於法律事務所,如果你是律師,你會給甲如何建議,涉及的相關法律為何?
貳、所涉相關問題解析
現今農業發展,較以往農業社會有極大的不同,現今的趨勢係從農業至牧業,甚至農牧技術、新品種的研發都一手包辦。而我國對這方面的法規都付之闕如,經筆者反覆搜尋尚無所獲,而有關農牧用地相關法令及解釋令函,甚至相關的法律爭議卻是相當多。然規範農牧公司最上位之法源為農業發展條例,其對農業這個產業有原則上之定義,規範在該法第三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農業: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畜牧等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
由上可知,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畜牧產製銷及休閒之事業,皆為農業發展條例之農業。所以畜牧業也是農業,無可置疑。
一、農牧公司之定義
舉新強農牧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其於1983年在臺北市成立了新強農牧股份有限公司,除經營動物用飼料、飼料添加物及種豬進口業務外,並在臺灣省花蓮縣購置土地,成立可飼養五千頭豬隻的新強農牧場〈農牧業〉。本公司另設寵物部門,專營寵物飼料及其相關產品進口銷售業務。目前已代理進口下列產品:美國凱啼公司小寵物飼料及其他美國品牌寵物用品器具等等,年營業額約為16萬美金。參上述所言,農牧公司並無一定之定義,農牧公司與其他公司最大之區別在於其業務範圍之不同。
二、有關農牧發展之獎勵措施
諸如有無鼓勵成立發展農牧公司之獎勵方案、輔導措施或者是一些節稅措施,在網路上暫無搜尋到,只搜尋到97年度「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利率由往年年息2%調降為1.75%,額度為50億元。輔導農民轉業,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時日制養成訓練之農、漁民受訓期間滿3個月以上,每月補貼生活津貼16.000元,最多補助6個月,以上種種措施皆屬農牧產業輔導重點。〈參國立中興大學動物科學系50週年慶暨「台灣畜牧業50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專輯〉
三、申請辦法及業務範圍
除有涉及特許業務外,其申請程序與一般公司同,並無訂定相關之申請辦法。其經營之業務,經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該公司〈以前述新強公司為例〉所營事業資料為:
1、農場經營及牲畜飼養業務 |
2、西藥、動物藥品、藥品原料、農牧器具設備、畜產、牲畜之國內外代理及進出口買賣業務 |
3、飼料及飼料添加物之國內外代理及進出口買賣業務 |
4、代理國內外廠商前各項有關產品報價投標銷售業務﹝期貨除外﹞ |
統一編號:20980158,新代碼(8版)參考之營業項目
(1) |
A101020 |
農作物栽培業 |
(2) |
A101040 |
食用菌菇類栽培業 |
(3) |
A101050 |
花卉栽培業 |
(4) |
F101040 |
家畜家禽批發業 |
(5) |
F103010 |
飼料批發業 |
(6) |
F107070 |
動物用藥品批發業 |
(7) |
F108021 |
西藥批發業 |
(8) |
F201010 |
農產品零售業 |
(9) |
F201020 |
畜產品零售業 |
(10) |
F202010 |
飼料零售業 |
(11) |
F207070 |
動物用藥零售業 |
(12) |
F208021 |
西藥零售業 |
(13) |
F208050 |
乙類成藥零售業 |
除參考上述資料外,另參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至經濟部網站查詢〉,大致可以確定農牧公司之業務範圍。
四、農牧公司要否經特許
依據前述農牧公司之業務範圍,及下述常見的特許行業,可知農牧公司非特許行業。
許可業務,係指依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商業登記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公司(商業)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須經政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公司(商業)登記。
申請公司(商業)登記應備載書件及規定,依各行業別所屬之主管機關另訂之。
常見的特許行業〈參永登工商稅務記帳士事務所網頁〉
- 種苗業、休閒農業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 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預拌混凝土工程專業營造業
- 自來水管承裝商、加油站業
- 公路汽車客運業(含計程車市內公車 遊覽車 汽車貨運等)高速鐵路經營業、民用航空運輸業
- 打撈業、報關業、第一類電信事業
- 商業不動產、工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製菸業、製酒業、中西藥製造業
- 機械設備製造業、警械製造業
- 醫療器材製造業
- 發電業
- 當舖業、證券商、期貨商、期貨交易所、保險業
-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 就業服務業 保全業 營建廢棄物共同清理業
- 公益彩券代理業
- 汽車駕訓業 短期補習班業
- 電影製片廠業 廣播業 電視業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業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 旅行業 觀光遊樂業 旅行業 觀光旅館業
- 移民服務業
參、結論
如果甲到法律事務所諮詢,可對其提供上述檢索搜尋及解析供參,原則上農牧公司之成立與一般公司同,性質上也非特許行業,申請上也少了如特許行業般之繁瑣流程,除此之外,還是要針對個案客戶所要求的法律服務來解答,不過由於我國對此議題之相關法規付之闕如,諸如有關相關獎勵辦法或者是稅務方面優惠,以致造成許多討論上的障礙,也因此可做為日後改進和研究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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