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了一系列的中國、台灣以及美國的申請的要件規定後,接下來筆者最後要介紹的是「日本以及歐洲專利申請要件」。先以下方簡單的介紹一下兩國的申請要件(表內僅列出跟說明書相關的部分,不特別列出相關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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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要件 |
特殊規定 |
相關法規 |
日本 |
申請書中需涵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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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提交外文本取得申請日,後補日文翻譯。 |
特許法第36条の2、特許法施行規則第25条の4 |
歐洲 |
只須提交相關說明,claim可以後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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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40(1)(c) |
從上方表格可見,日本對於專利權取得的規定較為嚴苛,與歐洲案相比申請日本案須提交較完整的說明書方可取得申請日。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可以先遞交外文本的方式取得申請日。而歐洲案的做法與美國案較為相似,僅須備齊表格後提交與相關敘述即可取得申請日。
筆者認為,從這一系列觀察下來,取得申請日的要件上,日本、台灣跟中國都相對比較嚴格,除了備齊必要的申請文件以外,說明書也須較完整才能夠進行申請。而歐洲跟美國則是相對比較彈性。
至此,筆者簡單的為這一個系列下一個簡單的小結。
- 僅有日本需要提供摘要以取得申請日。
- 僅有日本跟台灣允許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 美國案(設計案除外)、歐洲案的說明書是否有Claim並非取得申請日的要件。
- 美國案、歐洲案並沒有硬性規定摘要字數,僅建議150字以內。
以上,關於摘要是否為取得申請日要件的討論就先行文至此。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參考資料:
EPO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a_ii_4_1.htm
特許法翻譯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544584&ctNode=712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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