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前面幾篇文章都著重於討論摘要的形式要件,例如摘要各國的字數規定、摘要是否為取得申請日的要件等等,接下來將會本文將會稍微介紹摘要是否會被用於專利範圍的解讀。
在進入正題前,先稍微簡單介紹一下專利範圍,也就是台灣說明書中的「申請專利範圍」的部份。
專利範圍可說是專利說明書中至為重要的部份,如果把專利範圍中的隻字片語想像是圍欄的話,這些文字所圈劃的區域即是申請人所能行使的權利的範圍。但實務上,透過文字所圈劃的權利的範圍並非如前譬喻所言如此清晰可辨。因此,法條或實務上如何解讀這些文字(專利範圍)即為深關至要的問題之一。
然而,礙於篇幅的問題,本文僅會探討,摘要是否會對專利範圍造成拘束,亦即,是否實務上會將摘要內容拿來縮限專利範圍。
首先,先看看我國的規定,依據台灣專利法第58條[註1]規定,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故,我國專利法規定摘要不能對專利範圍產生約束力,亦即即便摘要相較專利範圍有額外的限制,亦不可以作為解讀、限制專利範圍之用。
相似地,也可以從中國的專利法、施行細則、審查指南[註2]中看到相似的概念,中國申請中亦指出摘要僅為技術信息且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為解讀權利範圍。此外,在日本特許法[註3]、歐洲專利法[註4]、韓國專利法[註5]中也有同樣的限制。
綜上,從法規面觀察,多數的國家傾向於將摘要定位為公示、方便的大眾理解技術內容之用,故皆特別規定摘要不能用以限定專利範圍。
此處將不特別討論美國的相關規定。後續筆者將會繼續就美國的法規跟判決討論在美國摘要是否會對專利範圍產生拘束力,敬請期待。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陳怡珊
[註1]
台灣專利法第58條:
第五十八條 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註2]
中國專利法第59條: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審查指南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註3]
日本特許法
第70條 (1)專利發明的技術範圍,必須基於申請書附具的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判定。
(2)前項中,得參照申請書附具的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圖式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的用語的意義。
(3)前兩項不得參照申請書附帶的摘要的記載。
[註4]
EPO 2.7 Abstract in examination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guidelines/e/f_ii_2_7.htm
[註5]
此處韓國專利法係參酌智慧局翻譯的2013年版本。
Article 43 (Abstract)
An abstract under Article 42 (2) shall not be interpreted to define the scope of invention for which protection is sought, but rather shall serve as a technical information document.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