祕魯共和國
the Republic of P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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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西班牙文 |
首都:利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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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128萬5,215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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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南美洲西北部,西濱太平洋,北接厄瓜多,東南靠玻利維亞,南鄰智利,東與哥倫比亞、巴西為界、海岸線長達2,250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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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3,081萬4,175人(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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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天主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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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新索爾 (Nuevo S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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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祕魯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在祕魯,商標係採取先申請主義,須以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僅在特例情況下可由使用事實建立商標權,例如依泛美公約(Pan-American Convention)所提出之抗辯。。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4-5個月。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祕魯採用尼斯分類。祕魯商標申請可跨類申請,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該申請案應支付之官費。
祕魯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商標受保護之地位。商品如有包含地理名稱之商標,必須同時標明該產品的實際生產地。未註冊商標如擅自使用®符號,係違反商標法而為絕對禁止之行為。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符號或相同意義者如M.R.。®符號在祕魯為法律明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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