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材料寄存人向專利專責機構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即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提出寄存申請時,須繳納規費,所須繳納的規費依生物材料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註[1]註[2]):
種類 |
寄存費用 |
存活試驗報告費用 |
生物材料 不存活退費 |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 |
NTD 38,400 |
NTD 2,400 |
NTD 36,000 |
噬菌體及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 |
NTD 38,400 |
NTD 4,800 |
NTD 33,600 |
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 |
NTD 52,800 |
NTD 4,800 |
NTD 48,000 |
資料來源: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 Page 34
其中生物材料保存條件特殊者,寄存機構可依其性質、保存材料及設備所需的費用另行約定寄存費用,並無上限的限制。而在存活試驗報告的部分,生物材料培養條件特殊者,寄存機構可依其性質、培養材料及設備所需的費用另行約定存活試驗報告費用,上限為新台幣十二萬元。
在另一方面,生物材料分讓申請人向寄存機構申請分讓時,亦須繳納規費,一般而言,所須繳納的規費依生物材料的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註[3]):
種類 |
分讓費用 |
細菌、放線菌、酵母菌、黴菌、蕈類、以轉殖於宿主方式寄存之質體 |
NTD 2,400 / 件 |
噬菌體、以核酸方式寄存之質體、動物細胞株、植物細胞株、融合瘤、病毒及其他生物材料 |
NTD 4,800 / 件 |
生物材料培養條件特殊者 |
另行約定 上限為NTD 120,000 |
然而,若分讓申請人為專利專責機關,則無須繳納分讓規費。分讓申請人為該生物材料之寄存人,寄存人可在該生物材料寄存期間內免費取得10管複製之生物材料樣品,超過10管之部分則須繳納規費。(註[4])
關鍵字;生物材料、寄存費用、分讓費用
註: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19條、第20條
[2]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 Page 34
[3]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第21條
[4]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 Page 35-36
參考資料:
[1] 有關專利申請之生物材料寄存辦法
[2] 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編印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4522923566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