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刑法第30條:「I.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II.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分析】
- 前言
- 承接上篇文章所述,A男的行為在「公共,係指S版的使用者」的前提下,並不構成刑法的誹謗罪,惟司法裁判是否採行此項見解仍屬未定,故若法院偏向採取「公共,係為全體國民」的認定,A男可否成功逸脫誹謗罪的刑罰範圍則屬於未定之事項。
- 縱使A男成立誹謗罪,B依照版規不刪除文章的行為亦不構成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幫助犯。
- 既然A男的未來還屬於未定的結果,那我們就來探討版主B的情況。依照刑法第30條的規定,版主B拒絕H公司的請求不刪除A男文章的行為,有構成幫助A男誹謗H公司的嫌疑。
- 然而,探查PTT的S版版規,A男的文章並無符合版規所列十四條需要責罰的事項,版主B依照當初制定的版規相關事項,自然無由恣意因為受到H公司的抗議而刪除A的文章。據此就認定版主B有幫助A男來誹謗H公司的意圖,恐怕是妄下斷言。
- 再者,版規相當於PTT世界中的運行規則,若是要求版主B為了現實世界中尚未成立的犯罪行為,甚至是無由成立犯罪的行為,而違反長期在PTT中的規則,就一個管理者的職責來看,似乎有些強人所難。
- 無論是以刑法第30條第一項前段或是後段來探究版主B的行為,若要因為B尊重版規而認定其為誹謗罪的幫助犯,似乎有些不太合理。
- 結論
網路世界的暢所欲言,常常存在有失言、誹謗他人的風險,因此即便是在網路的匿名世界,仍須步步為營,謹言慎行。就案例中A男的行為,筆者認為其純粹只是想要透過這樣的平台,來傳達、轉述自己的經驗,供後續要到H公司任職、面試的平台使用者參考而已,主觀上應該也沒有惡意要詆毀H公司的聲譽;版主B身為管理者,若是自己打破管理規則恣意刪文,相信這樣的管理方式難息眾怒,且可能使得這個平台喪失其難能可貴的真實性;至於H公司,或許可以從A男的評論中審視自己公司是否有所缺失或不足,而非直接興訟,訴訟在某些層面來說,不但是最耗費成本的行為,也可能重創H公司的形象,流失原先可能招募到的人才。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