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已婚之A男,因為生性風流,喜歡在外拈花惹草,加上妻子已懷有身孕,已盡「傳宗接代」的責任,為了避免在外風花雪月時,多出幾個孩子,便打算瞞著妻子實施結紮手術。

 

【案例二】

未婚之B男,生性風流,喜歡拈花惹草,且不希望被婚姻束縛,打算不婚。為了能更安心的遊戲人間,打算進醫院實施結紮手術。

 

【相關法條】

優生保健法第10條:「I.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II.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III.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IV.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分析】

假設A男與B男均無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一項但書之情事,則:

一、案例一的A男,需要得到其妻子的同意才能施行結紮手術。

    已婚之A男,若想繼續在外搞七拈三而不要有小孩,因為其並無但書規定的情事,則其必須得到妻子的同意才能實行結紮手術。筆者認為此應係立法者希望就A男是否能具有「讓他人懷孕」的能力一事,能夠與其妻子做溝通,以達家庭的和諧。然殊難想像A男該如何向老婆開口表達此事,而縱使A男之妻答應A男實施結紮手術,兩人日後的婚姻生活是否能夠平和地進行下去也是另一個未知數。

二、案例二的B男,恐無法逕依其自願而施行結紮手術。

    B男未婚,依照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二項前項之規定:「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按照法條的條文解釋,婚男女只有在有優生保健法第10條第一項但書所列三項情況下,才能依其自願實行手術。因此,在B男沒有第一項但書之情況的前提下,其要施行結紮手術的意願,恐怕難以執行。

 

三、結論

優生保健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其立法目的乃是由家庭出發,符合中國傳統以家為單位的思考方式。因此無論對於已婚或是未婚者施行結紮手術的相關規定,都看的到「家庭」的影子。在已婚者結紮需得配偶同意的規定下,看得出立法者希望夫妻間「對於孕育新生命」能有一致的決定;而在未婚者施行手術的規定下,筆者認為其所考量的點應該是基於「生命的延續」。一個未婚的男女,若沒有危害自身及下一代身體健康的因素存在,應該要能繁衍後代,而不能任意結紮。然如此是否過度限制單身者對於自己身體、以及是否養兒育女的選擇容有疑慮。

由本篇的結紮手術以及上篇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此二手術最大的不同在於是否具有「可逆性」,以及是否「危害第三人(胎兒)的權利」。一般的結紮手術是具有可逆性的,亦即,若事後反悔,無論男生或女生都可以再透過手術回歸原本的型態;而人工流產手術則不同,已經引產的胚胎不可能透過任何方式再度回歸母體。筆者以為,這也是為什麼人工流產所引發的爭議會遠遠大過結紮手術的原因吧!( 眾律實習律師 鄭鈺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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