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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熱情,好像一把火,燃燒了整個冬天~」美好的假日清晨,愛思奔會計師被手機玲聲吵醒。原來是眾律先進科技公司的美魔女科技總監范范急叩。

 

范范說,他們公司最近準備跨足通訊產業,高層為了儘早卡位,決定跟英國的璞通公司合作,范范總監代表眾律公司和璞通公司洽談合作細節。

 

【璞通公司要求眾律公司,在雙方合作期間,需支付每年80萬美元(不含稅)權利金給璞通公司;另外,璞通公司將派技術人員來台協助眾律公司進行機台設備的安裝與測試,要求眾律公司另須支付技術服務費用40萬美元(不含稅)。】

 

范范提問:聽說支付給外國公司的費用要繳稅,但也聽說能申請免稅?

周遭朋友說法云云,范范被搞得暈頭轉向,為了爭取董事會上的表現,范范請愛思奔會計師一定要幫忙,釐清她的困惑!

基於多年閨密情誼,這個忙是一定幫的!

但,怎麼幫呢?我們得先從認識基礎稅法概念談起。

 

第一、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的所得扣繳規定

《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給付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均應按20%扣繳率辦理扣繳。

 

法令規定可知,原則上只要給付給在台灣沒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的外國公司所得,依法都要扣繳稅款20%,並且要在給付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納代扣稅額並申報,否則會被處以罰鍰。

 

第二、給付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的租稅減免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但不適用第三十九條關於虧損扣除之規定。」

 

換言之,一旦經財政部核准租稅減免,則國內公司給付外國公司之「技術服務報酬」原應負擔之稅率將由 20%下降至 3%,即扣繳稅率20%*營業收入15%=3%。

 

實務操作是由納稅義務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各轄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1)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所得額申請書。

(2)已簽署生效之合約書影本。

(3)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授權書正本。

 

第三、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租稅減免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二十一、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暨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定之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之技術服務報酬。」,本項規定目的在消除吸收國外技術知識之障礙,引進外國較進步之生產技術及方法,促進經濟發展,減輕國內生產事業成本,降低其稅負,故一旦取得核准,則支付給外國公司之權利金將完全免稅。

 

實務操作流程有二步驟:

  1. 納稅義務人應先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經濟部工業局將核發免稅證明;

  2. 納稅義務人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免稅證明後,再向各轄區國稅局提出申請。

 

第四、給付外國公司之「權利金」因租稅協定而降抵扣款稅率

若給付外國公司之權稅金性質不符合「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所適用之產業,退而求其次,只要給付外國公司所屬之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有簽定租稅協定,為避免雙重課稅,其協定內容為雙方企業在對方國的營業利潤,只要事先申請即可「先繳後退」減免所得稅,而實際扣繳率則按照雙方協定。

 

目前我國與32國簽訂租稅協定為雙邊平等原則,而在租稅協定國之中,如印尼、法國、英國、奧地利、比利時、日本、丹麥、甘比亞、吉里巴斯等,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為10%扣繳率


 

認識完上述法條規定,接著一一套用,並分析范范公司的例子:

 

第一,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的所得扣繳規定

以璞通公司要求眾律公司每年支付80萬美元(不含稅)的權利金為例

璞通公司要求實拿80萬美元,正確的扣繳稅額計算為:

眾律公司向國稅局申報支付給璞通公司的權利金總額應該是80萬/(1-20%)=100萬美元,扣繳稅額100萬美元*20%=20萬美元,實際付給璞通公司100萬美元-20萬美元=80萬美元。

 

假設眾律公司是在10月9日匯款給璞通公司,則眾律公司最遲要在10月18日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扣繳稅額20萬美元。

 

第二,給付外國公司「技術服務報酬」的租稅減免

以眾律公司在10月9日支付璞通公司技術服務費用40萬美元(不含稅)為例

 

若沒有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租稅減免,則眾律公司應在10月18日以前向國稅局申報給付璞通公司所得40萬美元/(1-20%)=50萬美元,並向公庫繳納扣繳稅額50萬美元*20%=10萬美元,實際付給璞通公司50萬美元-10萬美元=40萬美元。

 

然而,一旦眾律公司取得財政部核准的租稅減免,應向公庫繳納的扣繳稅額則為50萬美元*15%*20%=1.5萬美元。

換言之,實際上眾律公司負擔的稅率為1.5萬美元/50萬美元=3%,支付給璞通公司依然是40萬美元,可以省下50萬美元-40萬美元-1.5萬美元=8.5萬美元。

 

第三,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租稅減免

以眾律公司每年要支付80萬美元(不含稅)權利金給璞通公司為例

一旦眾律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的免稅核准,則眾律公司可節省20萬美元的扣繳稅款。

 

最後,給付外國公司之「權利金」因租稅協定而降抵扣款稅率

以眾律公司每年要支付80萬美元(不含稅)權利金給英國璞通公司為例

因台灣、英國簽有租稅協定,因此眾律公司應向國稅局申報支付給璞通公司的權利金總額為80萬/(1-10%)=88.89萬美元,扣繳稅額88.89萬美元*10%=8.89萬美元,實際付給璞通公司88.89萬美元-8.89萬美元=80萬美元,可節省20萬美元-8.89萬美元=11.11萬美元之扣繳稅款。

 

以上就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稅法規定進行初步分析,惟仍應就雙方簽定的合約內容進行實質審閱,以判斷支出性質是屬於「技術服務報酬」?抑或是「使用外國公司專利權之權利金支出」?還是「購買外國公司所有之專利權」?

 

不同性質將會產生不同的租稅負擔效果,為了避免美魔女總監范范聽的頭昏腦脹,愛思奔會計師決定跟范范另外約好美麗的午後,當面商談最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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