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著作權歸屬上有兩派爭議,其一主張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保留全部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除合理使用外,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者,他人皆不得使用該著作,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派則主張,著作人不應保留任何權利,須將著作置於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使公眾得以自由使用,以利文化之推廣。

然而,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作品複製之難易度及散播之速度已經與紙本印刷時代完全不同,著作權歸屬此一議題在資訊時代也應該有另一層面的思考,於傳統極端的兩端(全部保留、全部不保留)有了更彈性的其他選項,即「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因此,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等人於2001年在美國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而在台灣Creative Commons Taiwan計畫主持人莊庭瑞於200510月召開專家會議,決定"Creative Commons"之中文譯名為「創用CC」,取其「創」作及使「用」之意,開始在我國推廣創用CC制度。

「創用CC授權要素」包括「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授權要素。並由以上四個授權要素組成六種授權條款:「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創作人得依自己需求選擇適合自己創作之授權條款,將之標註於作品上。

對於CC授權素材之使用人而言,除可於各網站、搜尋引擎搜尋外,另可利用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tw/search)提供之結合googlegoogle圖片和flickr圖片等資源之搜尋介面,以尋找適合自己使用之素材。

創用CC制度的出現及使用,使作品在合法情況下,不僅可以保護著作人之權利,亦能夠使作品更快速的傳播,並因此激發出更多創意,有利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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