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接續電子勞務不再免稅,應繳納營業稅(一)
參、修訂相關法規前之重大爭議,修法後之解決情形
一、對於國內及國外電商稅負不一,已有違租稅中立性,相較之下國內電商成本較高,利潤縮減,影響產業競爭力[1]。→新修訂之營業稅法第2條-1:「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此為課稅之法源。
二、跨境電商銷售勞務量大且買受人多為個人,較不具報繳稅捐能力且欠缺納稅觀念,現行採逆向原則課稅,要求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從依成本高,且網路交易訊息隱密,實際上個人也多為小額購物不易課稅。→跨境電子勞務規範第4條規定課徵範圍及方式,參採歐盟或OECD國家作法,將課稅主體由買受人移轉至銷售業者,即規定國外銷售業者或指定國內代理人在臺辦理營業登記及負責其營業稅報繳事宜,較可掌握稅源,並簡化稽徵作業。
三、世界各國紛紛要求跨境利用網路銷售勞務於該國境內個人買受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辦理稅籍登記,主張課稅權,臺灣卻尚未跟進,等於主動讓稅源流失。→新修訂之跨境電子勞務規範第3條第1款:「(一)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及稅籍登記規則(以下簡稱登記規則)第三章規定,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境外電商自五月起應主動辦理稅籍登記,憑以辦理後續線上申請稅籍異動登記、申報繳納營業稅及上傳、下載相關公文書等事宜。
肆、補充
國際間針對電子商務跨境銷售勞務課徵營業稅方式有二,其一係採逆向原則課稅,由買受人自行繳納營業稅。其二係規定由國外銷售業者本身或指定代理人,於消費地國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目前歐盟及部分OECD國家係採行此課稅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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