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阿強之前買了一筆農地,當時因故只好借名登記在阿財名下,當時相信阿財,並未立下任何契約,過了幾年,有條大馬路經過該筆農地,價值變高了,阿財財迷心竅,於是在未通知阿強的情況下,把農地賣掉了,此處分否有效?
貳、 相關見解
借名登記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
惟出名人未得借名人同意,擅自處分不動產,效力為何,容有疑義,有以下見解:
一、 有權處分說:借名登記為債權契約,僅拘束出名人和相對人,然不動產登記名義人為出名人,即認定為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二、 原則上有權處分,例外於第三人惡意時無權處分:原則為有權處分,若第三人為惡意,基於不保護惡意原則,例外為無權處分。
三、 無權處分說:違反借名登記約定,處分為無權處分,除非相對人為善意取得,始為有權處分。
四、 實務看法:最高法院一○六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有權處分說之見解。
參、 案例說明
本例阿強與阿財成立借名登記,阿財未得阿強同意,擅自處分農地之行為,依實務見解,雖阿財違反契約之精神,然因登記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之表徵,因此為保護交易安全,最高法院採取有權處分說之見解,因此阿財處分系爭農地之行為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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