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案例
阿強開了一間度假中心,阿強打理度假中心所有的事,隨著來客數越來越多,阿強也請了幾位員工一起維護度假中心,在一次維修泳池牆壁時,員工小明使用電鑽,豈料地板太濕滑,使得小明跌落至泳池,電鑽碰到泳池的水而漏電,小明被電到送醫急救。
貳、    相關法條
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第1款: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第2款: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第3款: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第4款: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第5款: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第6款: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第7款: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第8款: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第9款: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第10款: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第11款:防止水患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12款: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第13款: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第14款: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
参、本案解說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必須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者甚至會面臨刑罰。
      本例小明在使用電鑽設備時,阿強應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 條第3 款應設置防止漏電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然阿強卻未為相關作為義務,使得小明跌到,並因此讓電鑽碰水漏電,導致小明被電傷,當員工小明施工時,阿強未為安全預防設備之設置即屬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第1 項之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職業災害罪。

      從本案例可知雇主必須除了要有完善員工教育之外,還要顧及工作環境之安全。
相關判決:
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
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574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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