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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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阿拉伯語 |
首都:阿布達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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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83,600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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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阿拉伯灣(亦稱波斯灣)東南岸,東與東南面接阿曼,西及西南與沙國為鄰,西北比鄰卡達,北濱阿拉伯灣與伊朗隔海相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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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5,779,760(20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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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伊斯蘭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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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Dirhams (Dhs),A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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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原則採取先使用主義,惟註冊亦是取得商標權的方式之一,;雖然在先使用可取得商標權,但實際執行及舉證上相當困難,且未註冊商標的法律維權同樣難以實現[1]。
商標申請程序中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5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不採用尼斯分類,但將第10版尼斯分類當作一般性之指引。主要例外包括第33類中不含酒類相關產品;同樣地,豬肉產品及賭博相關產品也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官方禁止。一商標如欲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時,需將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分別之提交申請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建議應加上註冊標示以提醒他人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應標示商標註冊號碼或®符號,未註冊商標應標註™。未註冊商標如標註為已註冊係違法行為並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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