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異議與訴願的提出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程序助理許美盈
2012-06-21
壹、異議(Opposition)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第99條之規定,任何人若對歐洲專利局(EPO)所核准的專利案件有所異議,可在案件核准九個月內向EPO提出,在異議的提出需經繳納費用,否則便視為未提出異議。異議的提出僅可基於三種因素:
(1) 專利案件的主要標的構成歐洲專利公約第52到57條其中之一的要件,而不具專利性。
(2) 專利的揭露並不明確與足夠顯示個人技術
(3) 專利的主要標的內容超過申請時所提交的文件
EPO在收到異議通知後會立即告知專利權人並且檢查是否受理。若有不足之處會通知異議提出者,若不足之處需依照EPC第77條第1項之規定修改,需在異議期間內補正。其他之修改則需依照EPO所限定的期間內補正(通常為2個月)。未在所規定之期限內補正,則此異議提出將會被拒絕且不受理。
貳、訴願(Appeal)
可對收文部門、(Receiving Section)、審查部門(examining divisions)、異議部門(opposition divisions)、司法部門(Legal Division)的決定提出訴願,而訴願的提出指是暫停其決定的效力,但並不表示其部門所作出的決定無效。上訴人可向歐洲專利局之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且需在兩個月內提出上訴文件並繳納費用,訴願理由則在四個月內書面提出,在訴願時需注意前兩項之期限無法延長。
按歐洲專利公約(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第99條之規定,訴願人在提出訴願時,需註明:
(1) 訴願人的名字與住址
(2) 指出所不服的核駁書或異議審定書上的理由
(3) 明確指出訴願主旨
每一個訴願的提出都有屬於它的案號,在訴願程序中都會使用其案號。
所有訴願的提出並不會一開始就直接到訴願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而是會先經過一個叫做中間修正(interlocutory revision)的程序,若被訴願之部門認為該訴願可接受並有根據的,則必須在收到訴願理由後三個月內修正其當初所作之決定。若未在三個月內修正,則該訴願會被送到訴願委員會。
但若有第三人對訴願人提出異議,且異議程序進行中,則將不會進行中間修正的程序。
參考資料
1. Art. 52-57 of EPC
2. Art. 99-105 of EPC
3. Art. 106-112 of 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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