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社會發生重大刑案後,被害人或其家屬似乎僅能在事件有熱度時受媒體關注,這種關注,是否有不當侵犯隱私的地方,進而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值得討論。又若事件關注不再,一切回到法庭後,就剩下檢辯的攻防戰,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上似乎沒有參與訴訟的地位。當社會對於司法有改革的高度期待下,被害人的實質保護以及納入訴訟程序,成為司法改革的重點之一。

 

目前刑事訴訟法規定

除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關於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申請補償金,協助被害人或家屬重建生活外,目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害人之實質保護及程序保護條文如下;

關於實質保護:

116-2條第2款「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253-2條第1項第7款,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履行「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關於程序保護:

344條第3項「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51-1455-2條等,檢察官為簡易案件之求刑或請求前、或協商程序之聲請,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

 

未來修法方向[1]

根據「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主要分成兩大部分。其中「犯罪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是適用於所有案件類型,內容包含:課以法官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隱私之注意義務、遮蔽隔離措施及陪同出庭制度等,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名譽,避免讓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遭受二度傷害,並透過引進調解及修復方案,以真正滿足被害人的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的社會關係。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部分,則是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深切影響人性尊嚴的案件,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提高被害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參與程度,使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的進行、案件審理的內容及結果,並能及時地陳述意見,讓法官能聽見被害人的聲音及了解被害人的觀點。

參考資料:

[1]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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