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某立委被民眾在大庭廣眾下扯掉假髮的畫面令人印象深刻,該場景也被A報攝影記者捕捉下來,還得了新聞獎。照片雖然廣為流傳,但某日B報在報導該前立委的新聞時,卻配上A報攝影記者的照片,引發該照片是否為著作權上指的「攝影著作」、引用時是否註明「翻攝畫面」即可、以及合理的使用範圍等爭議。

 

著作權保護了哪些東西?

「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故,除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列之著作外,凡具有原創性,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而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均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簡單來說,除了著作權法第9條列舉的

1、憲法、法令或公文

2、政府就憲法、法令或公文做成的翻譯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公式、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所做成的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的考試試題及備用試題

 

在這5個列舉項目外,具有原創性的思想「表達形式」,都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

 

又在法院實務上認為的「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其次,創作須具備最低程度之創作或個性表現,始可受到保護,亦即該著作仍須具有最低限度之創意性,且足以表現著作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方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如其精神作用之程度甚低,不足讓人認識作者之個性,則不得為著作權之客體,即無保護之必要。[1]

 

 

 

 

 

 

 

參考資料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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