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往往禍不單行,所造成之意外事故近來屢次引發社會之高度關注及譴責,其罰則亦日漸加重。本文就酒駕之刑罰、行政罰及強制汽車責任險保費費率之規定整理如下:
【行政罰】
所謂行政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人民所作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罰鍰、吊銷證照、輔導教育等。在酒駕的案例中,監理站即為開罰的行政機關,而處罰的標準及內容如下:
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35條1項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至於酒精濃度的標準,根據交通部及內政部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刑罰】
所謂刑罰,是指法院根據刑法條文對行為人所判決之處罰。我國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標準及內容如下:
按刑法第185-3條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
行政法上有所謂「一事不二罰」的概念,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換言之,假如今天行為人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即會同時觸犯「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原則上應僅以刑法處罰之,不必再繳交監理站所開罰之罰鍰。
但假如最後案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作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即回歸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處罰。(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參照)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
若酒駕留下紀錄,酒駕者不僅會受到刑罰、行政罰,酒駕者於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所有人」更會面臨強制責任保險加費,且從2018年3月1日起,加費費率調漲為3600元,即依前一年「違反酒後駕車紀錄次數」乘上固定金額3,600元,加收強制責任險之保險費,不設上限。金管會指出,本次修正係為合理反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酒後駕車之理賠成本,呼籲民眾酒後切勿開車,以避免額外增加保費支出,更可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參考資料】
http://www.hly.moj.gov.tw/ct.asp?xItem=339078&ctNode=6481&mp=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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