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國
(State of Palestine)
語言:阿拉伯語
首都:耶路撒冷(Jerusalem)
面積:6,22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巴勒斯坦地區的約旦河西岸以及加薩走廊,西岸地區東鄰約旦,加薩走廊南鄰埃及。
人口:約455萬人
宗教:伊斯蘭教
幣制:埃及鎊、以色列新謝克爾、約旦第納爾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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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 |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巴勒斯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巴勒斯坦國包含了兩塊不相鄰接的地區:一是位於以色列西部的「加薩走廊」(Gaza Strip),一是位於以色列東部的約旦河西岸區(West Bank)。
2007年6月,巴勒斯坦國內部兩大勢力: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即Hamas「哈馬斯」)與巴勒斯坦解放運動(即Fatah「法塔赫」)發生嚴重衝突而分裂,前者佔據加薩走廊,後者主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管治約旦河西岸[1](但此區域自1967年即由以色列全部佔領)。2011年5月,「法塔赫」與「哈馬斯」簽署和解協議結束雙方對立狀態,但目前巴勒斯坦國的商標申請制度,仍呈現「一國兩制」的現象。如欲於兩區域均能使用商標,則必須分別申請。
雖然兩區適用不同法律,但內容實相當接近,以下一併介紹,如有差異處會特別說明。
巴勒斯坦商標權須經註冊取得,正常情形下自申請到完成註冊約18~24個月。
商標分類依照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後之保護期,首次為自申請日起7年,之後辦理延展可取得14年有效期,並每14年得續辦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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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但此區域自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結束後,即由以色列全部佔領,故長期存在主權爭議,大部份仍由以色列管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僅能進行部份管轄。請參閱:https://en.wikipedia.org/ wiki/West_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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