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Magyarország
(Hungary)
語言: 匈牙利語(Hungarian)
首都: 布達佩斯(Budapest)
面積:93,03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匈牙利位於喀爾巴阡盆地,北接斯洛伐克,東臨羅馬尼亞,南接斯洛維尼亞、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奧地利及烏克蘭分別在其西北和東北方。
人口: 約983萬人
宗教: 基督教(52%)
幣制: 富林(Forint,簡稱Ft或HUF)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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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匈牙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中東歐國家與中國建立了「16+1」的合作模式[1],16個中東歐國家中,匈牙利獲得的中國境外直接投資最多,佔2015年中國在該區的總投資近30%。匈牙利也是首個與中國簽訂「一帶一路」合作諒解備忘錄的歐洲國家,首批合作發展項目包括一條全長350公里,連接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與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的高速鐵路。中國銀行於2015年10月選定在匈牙利設立首家位於中東歐的人民幣清算中心[2]。
匈牙利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 ~9個月。
匈牙利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匈牙利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符號標注。
關於匈牙利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匈牙利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匈牙利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匈牙利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Act No. XI of 1997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
匈牙利商標保護主管機關為「匈牙利智慧財產局」(Hungar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HIPO)(匈牙利文名:Szellemi Tulajdon Nemzeti Hivataláról, SZTNH)。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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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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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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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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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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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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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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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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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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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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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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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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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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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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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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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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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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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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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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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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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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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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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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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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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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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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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不具識別性,特別是如其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或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三)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四) 違反公序良俗。
(五)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六) 商標申請註冊存在惡意。
(七)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八)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九) 依據歐盟法律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十) 使用非其真實產地之地理標示。
(十一) 在先衝突。
(十二) 侵犯個人姓名權、著作權。
六、申請流程
1.查看完整版: http://zoomlawtrademark.pixnet.net/blog/post/356041007
或
[1] 中國和中東歐16國(指: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波黑、塞爾維亞、黑山、克羅地亞、阿爾巴尼亞、馬其頓)於2012年4月26日在華沙舉行首屆中國-中東歐國家領導人會晤,建立16+1合作機制。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hungary。
[3] 匈牙利《商標與地理標示保護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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