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
Монгол улс
(Mongolia)
語言: 蒙語
首都: 烏蘭巴托(Ulaanbaatar)
面積: 1,564,11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亞洲中部之內陸國,東、南、西與中國大陸接壤,北與俄羅斯相鄰。全境平均海拔高度1,600公尺。
人口: 約312萬人
宗教: 藏傳佛教
幣制: 圖格里克(Tugrug)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古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外蒙古於17世紀末全境納入清朝版圖,1911年辛亥革命後,外蒙古曾宣佈獨立,但未獲國際承認,國民政府於1913年承認其自治權。1921年受俄國扶植的「大蒙古國」(後改為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並至1961年加入聯合國。1992年,蒙古人民共和國重定國名為蒙古國[1]。
礦業是蒙古主要的經濟產業,礦產有銅、金、稀土及煤等,蒙古貨幣圖格里克(Tugrug)可自由兌換美元,兩種貨幣均在蒙古流通。
蒙古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蒙古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古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蒙古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蒙古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蒙古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7)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古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蒙古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6年商業名稱及商標法(1997年2月生效)與商標及地理標示法增修條文(2003年8月生效,取代前述商業名稱及商標法。目前版本為2010年版)。
三、商標主管機關
蒙古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golia, IPO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
|
|
備註 |
---|---|---|---|---|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
|
文字Words |
|
|
® |
|
圖形Designs |
|
|
® |
|
記號Symbols |
|
|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
|
顏色Colors |
|
|
|
|
動態Motions |
|
|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
|
聲音Sounds |
|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
標語Slogans |
|
|
|
|
觸覺Touch |
|
|
|
|
味覺Taste |
|
|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
|
|
C. 特殊商標 |
|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3.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4.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該商標相同於知名人士的名字、肖像、照片或是簽名,除非得到當事人或其後代同意;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7.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8.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9.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與馳名商標近似,不論該商標的類別及是否已在蒙古註冊;
12. 該商標包含∕相同∕近似於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
六、申請流程
或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外蒙古。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