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共和國
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
(Republic of Kazakh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哈薩克位於中亞,深處歐亞大陸腹地,面積約2,724,900平方公里,為臺灣的75倍大,是世界第九大國家及全球最大的內陸國,與俄羅斯、中國、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吉爾吉斯接壤,濱臨咸海和裡海。該國人口密度低,每平方公里只有6人。
哈薩克是中亞最大的經濟體,在「獨立國家國協」[1] 中居第二位,僅次於俄羅斯。2016年,哈薩克的人均GDP為7,500美元,緊隨俄羅斯(人均GDP約8,900美元)之後,但遠超「獨立國協」第三大經濟體烏克蘭(人均GDP約2,200美元)。哈薩克、俄羅斯與白俄羅斯於2010年成立關稅同盟[2],於2011年7月1日撤銷三國之間的關稅邊界。此後,俄白哈自由貿易區開始運作,三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實施統一的進出口關稅,但藥物、塑膠及運輸設備等類別仍屬例外。哈薩克於2015年11月30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國。
中國目前是哈薩克第三大的交易夥伴,分別占哈薩克2016年出口及進口總額約11.5%及14.6%,僅次於俄羅斯及義大利。哈薩克則是中國在獨聯體地區的第二大交易夥伴(最大交易夥伴為俄羅斯)。中國建設「一帶一路」的過程中,哈薩克是重要的策略合作夥伴,也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創始成員。哈薩克是前蘇聯國家中接受最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1991至2013年吸納的投資累計達220億美元。中國對哈薩克的累計投資額由2006年的2.76億美元,增加至2015年底逾50億美元[3]。
語言: 哈薩克語、俄語(亦為官方語言)
首都: 阿斯坦納(Astana)(1997年12月10日自阿拉木圖遷都至此)
面積: 2,724,9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橫跨亞、歐兩洲,為內陸國家,位於中亞北部,北、西與俄羅斯為鄰,東南與中國大陸接壤,南接吉爾吉斯、烏茲別克,西南臨土庫曼及裡海。全國10%為高地,西部為沙漠,西南、北、中部海拔200~300公尺,東南山區海拔高達5,000~6,000公尺。
人口: 約1,773萬
宗教: 伊斯蘭教、東正教
幣制: 坦吉(Kazak Tenge; KZ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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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哈薩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根據哈薩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2017年年度報告中的統計資料,於哈薩克申請商標之外國申請人,自2013年至2017年累計前5名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瑞士、印度、及中國大陸,臺灣申請人排名第21[4]。
哈薩克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且不認可使用在先的商標,故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9~23個月。
哈薩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一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哈薩克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哈薩克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哈薩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哈薩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哈薩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哈薩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9年第456號商標、服務標章以及原產地名稱法(依2015年378-V法修訂)、2015年第300-V號法(增訂)、2010年第296-IV號法(關於海關議題,2016年修訂至第499-V號法)、2009年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2012年1月12日,第537-IV號)以及2003年哈薩克共和國海關事務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哈薩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轄下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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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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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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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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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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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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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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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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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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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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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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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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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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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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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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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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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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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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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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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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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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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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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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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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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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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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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徽章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主要作為姓氏使用之標示(姓、名、筆名及其衍生物)。
(六) 違反其本人及其繼承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個人非實體權利(personal nonmaterial right)的畫像及複製本。
(七) 未經相關機關核准使用代表哈薩克共和國歷史及文化的象徵。
(八) 該標誌主要系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九) 基於較早的優先權,在哈薩克受到保護的工業設計。
(十) 哈薩克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
(十一) 商標含有地理標示。地理標示在哈薩克受保護,任何商品皆受到地理標示保護之限制。
(十二)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十三)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十四)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六、申請流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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