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羅斯共和國
Рэспубліка Беларусь
(Republic of Belarus)
白羅斯,原亦稱白俄羅斯[1],是一個內陸國家,與俄羅斯、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及烏克蘭為鄰。由於地理位置優越,白羅斯成為歐亞大陸一條重要的商貿運輸路線。該國的運輸基建包括由公路、鐵路及航空路線組成的廣闊網絡。兩條泛歐洲走廊橫越白羅斯,是歐洲運輸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
白羅斯是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EAEU)的創立成員國,除了作為通往其他成員國(俄羅斯、哈薩克、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的門戶,亦是進入整個區域市場的大門。每年有超過1億公噸貨物越過白羅斯,其中九成運往俄羅斯或歐盟[2]。
語言: 白羅斯語、俄語
首都: 明斯克(Minsk)
面積: 207,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歐的內陸國家。西北方與拉脫維亞、立陶宛交界,西臨波蘭、東臨俄羅斯、南方與烏克蘭接壤。
人口: 約950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白羅斯盧布Belarusian ruble (BY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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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白羅斯參與之相關條約表 |
白羅斯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0〜24個月。
白羅斯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白羅斯商標法規定,已註冊商標可加注警示符號以彰顯其已註冊資格,加注符號可採用R、®符號,或以文字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商標)、зарегистрированный товарный знак(註冊商標)標注。
關於白羅斯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白羅斯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白羅斯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白羅斯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No. 2181-XII of February 5, 1993, on Trademarks and Service Marks (as amended up to July 9, 2012))。
三、商標主管機關
白羅斯之商標主管機關為「國家智財中心」(National Center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C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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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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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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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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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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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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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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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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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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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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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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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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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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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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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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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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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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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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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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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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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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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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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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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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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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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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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具識別性。
(二)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五) 使用或模仿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國家官方名稱、國際組織的全名、縮寫或標誌;官方品質控制、保證、測試之標誌;代表榮典的裝飾或標示。前述標示如經有權機關授權,可以被包含在申請商標中做為非專用而不受保護之部份。
(六) 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七)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八) 違反公序良俗。
(九)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十) 該商標未經同意使用烏克蘭境內著名的科學、文學及藝術作品之一部或全部。
(十一) 未經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大眾媒體的名稱。
(十二) 未經本人或後代同意,使用白羅斯境內知名人物的姓名。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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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1] 白羅斯駐中大使館於2018年3月16日發表聲明,指其國名過去的中文譯名「白俄羅斯」是錯誤的國名,常誤導使用中文的民眾,對該國的認知出現錯誤,「羅斯」是過去巴爾特人、蘇蘭烏爾人及東斯拉夫人的古國名。該國正式名稱為「Republic of Belarus」或「Belarus」,若要將其翻為中文,則應使用「白羅斯」最為恰當,該國名應正名為「白羅斯共和國」(http://china. mfa.gov.by/zh/embassy/news/b8b3447550dfb5ec.html)。
雖然白羅斯駐中大使館發表如此聲明,但大陸外交部官網於2019仍使用「白俄羅斯」指稱該國,台灣外交部也未做變更。本書尊重該國之訴求。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belarus。
[3] 《白羅斯商標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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