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沙尼亞共和國
Eesti Vabariik
(Republic of Esto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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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愛沙尼亞語、俄語 首都: 塔林(Tallinn) 面積: 45,22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132萬人 宗教: 基督教、俄羅斯東正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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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愛沙尼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愛沙尼亞是「波羅的海三國」[1] 中人均GDP最富裕的國家,該國在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的排名也最高。愛沙尼亞奉行開放自由的經濟政策,採用比例稅制,利潤再投資稅率為零。愛沙尼亞位於東西方之間繁忙的貿易路線上,擁有近30個發展成熟的港口,最大者為國有的塔林(Tallinn)港。
愛沙尼亞的資訊及通訊科技在基層發揮作用,有效地把人民與國家聯繫起來。愛沙尼亞也是最多初創企業群集的國家之一,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的網絡安全中心和歐盟的資訊科技機構就設在該國。2011年1月1日,愛沙尼亞正式加入歐元區,成為歐元區第17個國家。
中東歐與中國推動「16+1」區域合作模式,愛沙尼亞是其中一員,與中國的經濟聯繫日益加強。2014年,雙邊貿易額超過10億美元;2015年,兩國確認在教育、醫療及衛生方面進一步合作。另一方面,愛沙尼亞正在參與波羅的海鐵路項目,該項目除可促進歐洲融合外,亦有助加強區域聯繫[2]。
愛沙尼亞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愛沙尼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1~13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愛沙尼亞商標法並未規定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須加特殊符號標示,如欲標示可以®標示已註冊商標。
關於愛沙尼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愛沙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7)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8)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愛沙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愛沙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Trade Marks Act)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要法源
商標主管機關為「愛沙尼亞專利局」(The Estonian Patent Office, E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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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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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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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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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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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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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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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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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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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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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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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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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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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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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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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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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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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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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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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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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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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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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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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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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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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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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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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無法以圖文表示。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已成為當前商業語言中的通用標示或指示。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有誤導大眾關於該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數量、用途、價值、產地、生產日期或其他相關特性者。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除非經有權機關書面授權者。
(九) 商標之申請或使用存在惡意(bad faith)。
(十) 包含相同或近似於受保護之地理標示。
(十一) 違反其他法律或國際條約之標示。
(十二)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六、申請流程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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