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共和國
O’zbekiston Respublikasi
Ўзбекисто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и
(Republic of Uzbekistan)
眾律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揭露!
烏茲別克是全球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1] 之一,最接近的海港在約3,000公里以外,幾乎完全倚賴其連接哈薩克(北方及西北方)、吉爾吉斯和塔吉克(東方及東南方)、土庫曼(西南方)和阿富汗(南方)等國的陸上通道。拉脫維亞的里加是烏茲別克商品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化肥和汽車)最重要的中轉站,烏茲別克一些企業甚至在該港自設倉庫。另一方面,伊朗的港口則主要用作原棉出口[2]。
語言: 烏茲別克語 首都: 塔什干(Tashkent) 面積: 447,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3,18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遜尼派) 幣制: 索姆(Uzbekistani Som, UZ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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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烏茲別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關於烏茲別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烏茲別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烏茲別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烏茲別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民法及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Trademark, Service Marks and Appelations of Origin Law)(最近一次於2017年4月修訂)。
三、商標主管機關
烏茲別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AIPRU)。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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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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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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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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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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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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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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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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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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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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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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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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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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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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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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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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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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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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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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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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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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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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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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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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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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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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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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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名稱Name of Commodity Ori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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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有以下情形不得註冊:
1. 為國家標誌、旗幟、及獎牌。
2. 為國家的官方單位(含縮寫及全名)及國際或政府組織。
3. 為國家控制及保證的標誌、印記、及戳章。
4. 為烏茲別克國家機關使用的裝飾品和徽章。
5. 不具有識別性。
6.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7.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8.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9.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10.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11. 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12. 與公司名稱相同。
13.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14.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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