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三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專利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專利法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而辦理專利業務的專責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它統合主管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業務。
一般而言,多數人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稱為「智慧局」而非「智財局」,這當中隱含一個微小而有趣的原因,為了不讓其諧音其被誤解為「制裁局」,「智慧局」這個簡稱,是否聽起來更加令人信賴且安心呢?
圖為智慧財產局所在之大樓
另外,當智慧局針對申請人申請之案件駁回或不受理時,則申請人可以向其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提出訴願,法律條文一般會明定業務的主管機關,以讓當事人可以向主管機關提出行政救濟。
編修:黃富源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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