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帶你看新聞:淺論「金管會出招挺中小企融資」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會計師 張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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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聯合新聞網刊登二則財經新聞,標題分別為「金管會出招 挺中小企融資」及「要求銀行降價 中小企業喊冤:資金借貸仍要付高利息、手續費」。

 

事件導源於有不具名銀行主管透露,中小企業向主管機關檢舉銀行利率高,要求銀行降價。中小企業總會理事長李育家在10月8日表示,政府照顧中小企業政策應以輔導協助,也才任務設立中小企業銀行,目前許多中小企業反映,中小企業銀行還是以營利為中心,忽略政府美意,中小企業為資金之借貸,要付高利息、手續費、還要求回存,委屈之下,呼籲政府正視問題。

 

銀行此舉顯與行政院長蘇貞昌上任後相當重視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相左,據了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周親自找來七、八家承作中小企業放款業務量大的銀行,當面下達兩項指令,包括第一,禁止授信回存;第二,對於信保基金保證成數高,且授信金額不大的授信案,請銀行儘量不要再要求「存單設質」做擔保品

 

金管會統計,到108年8月底,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61.26%,占民營企業放款餘額比率為64.1%,分別比上月減少0.14個百分點及0.05個百分點。8月底中小企業放款的平均逾放比率為0.40%,較上月底減少0.01個百分點。

 

金管會表示,將持續鼓勵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下,對中小企業提供必要的營運資金,以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2019-10-07、2019-10-09網路新聞金融要聞報導)

 

金管會此次大動作要求銀行配合政策,是否合理? 我們一一切入探討。

 

首先,銀行要求企業將部分貸款回存設質?

按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第20條第3及第4項分別規定:「銀行辦理授信業務,不得要求授信款項須有一定比率回存入借戶相關帳戶中不得動用(即所謂授信回存)。」、「銀行不得以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且不得以企業負責人於他行之房貸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之准駁條件。」。

 

換句話說,銀行借錢給企業,不能在撥款時要求企業將部分貸款回存銀行設質(禁止授信回存)或搭售金融商品,然而,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的制定並無法源依據,而是由銀行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也就是說,授信準則對銀行而言僅是自律規範,並無強制力,即使違反第20條規定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這就為何實務上仍可耳聞銀行要求企業回存部分貸款金額。

 

第二,銀行要求企業以「存單設質」作為擔保品

新聞報導中提及通常信保基金的保證成數約五、六成,有些保證成數高的可以到七、八成,甚至九成,對於保證成數高且金額小的案件,銀行債權確保應足夠,希望儘量不再要求存單設質。

 

信保基金是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是由政府及金融機構共同捐助成立之公益財團法人,服務對象主要為中小企業,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融資。信用保證的審核,是依據中小企業提供的申請資料綜合考量,針對中小企業貸款目的類別不同,核准不同的信用保證成數。此舉可排除中小企業向銀行融資但欠缺擔保品之障礙,也讓具發展潛力、經營狀況與信用紀錄皆正常的中小企業解決申請融資的困難。

 

但因信用保證成數並非完全保證,因此問題又回到中小企業本身財務體質與銀行願意承受風險程度,才會出現新聞報導中銀行要求中小企業提供「存單設質」加強擔保能力的現象。

 

第三,中小企業取得資金管道

一般公司取得資金方式分為「增資」與「融資」。

「增資」即是向股東要錢,透過增加股本的方式取得資金,此舉雖不用支付利息,但會使得每股盈餘可能因股本增加而降低,公司管理階層可能會面臨來自股東的壓力,而採取對公司長期發展非最佳之經營策略。但中小企業幾乎都是非公開發行公司,通常都是三五好友或親戚朋友數人便成立公司,股東人數稀少,財力亦可能有限,故「增資」對中小企業而言較屬不易。

 

向銀行「融資」便是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的主要方式,當前利率仍處於低檔,舉債經營成本相對低廉,況且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財務上稱之為稅盾效果),一旦經營成功,即能借力使力使企業營運蓬勃發展。

 

對公司而言,銀行要求「授信回存」將使得公司實際可取得資金較借款合約短少,但公司仍應按借款總金額計算利息,雖然銀行就「授信回存」部分會支付利息給公司,惟借款利率遠高於存款利率,實質效果就是負擔的利息支出只有微降,但取得可動用的借款本金卻大減,換句話說,公司負擔的借款利率是比合約所載利率更高,這就是中小企業在該新聞報導中聲稱「要付高利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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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過往曾在會計師事務所上班,當時還是一位苦命的查帳員(咦,好像一直都沒有改善,呵呵),曾經到一家位於中部某縣市的中小企業查帳,該公司帳上的確有出現不可動支的定存,此時就要發揮查帳員應有的敏感度,經詢問出納人員表示該筆定存是銀行要求的借款回存(即本文所稱的授信回存),此時我們就要入一個調整分錄,把這筆不可動支的定存重分類到其他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視受限時間長短而定),這樣財務報表的表達才不會發生錯誤。

 

事過境遷多年,想不到這種情況依然存在,而且屢見不鮮,從第三者角度來探討「授信回存」與「存單設質」,回歸到議題本身,銀行是「營利事業」,而且是「吸收他人資金」進行「資金貸出」,吸收大眾資金對銀行而言是負債,把資金貸放出去雖然是資產,但這個資產是有被倒帳的風險,實質商業模式與一般企業經營相同。

 

銀行是借你資金的人,議價地位(bargaining position)當然比較強勢,反觀企業本身,只要正派經營、誠實入帳,讓公司財務體質健康,伸手跟銀行借款時,我相信銀行會樂於借款給公司衝刺業績,對雙方而言這是互利的。

至於金管會此次大動作要求銀行配合政策,是否合理? 是否有用?是否真能實質幫助中小企業?就留待讀者判斷觀察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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