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給職員看的:違反營業秘密會怎樣?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營業秘密系列久等了!
上篇介紹營業秘密,是什麼秘密?怎麼保護?(←還沒看過請點選這邊)
本篇將淺白論述違反了營業秘密會發生什麼驚天動地的大事。
到底會怎樣呢?白話文一言以蔽之:你.會.完.蛋!
營業秘密法的立法目的是為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制訂,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也就是自然適用民、刑事規定,無論是刻意為之或稍有不察而觸犯營業秘密法,是會吃上官司的唷。
何種情況會被視為侵害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10條羅列出5種情形,以白話文概括說明,只要是用不正當方式,如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保密義務等;
或雖然是依法取得,但是用不正當的方式使用或把營業秘密洩漏出去(例如加盟店家合法拿到本店的營業秘密,卻把這個秘密洩漏給他人,或另外拿這項營業秘密開另一家不同招牌的店);
或是有保守秘密義務的人(例如知名牛肉麵店的受雇主廚知道牛肉麵好吃的秘方食譜),卻擅自使用、無故洩漏(主廚可能偷開自己的麵店,或是把這個秘方賣給別人)。這些都是侵害營業秘密。
另外,就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知道了某個營業秘密,無論知悉的這位當事人知不知道「這個消息就是營業秘密」,而拿去使用,這樣的情形也觸犯了侵害營業秘密(例如,上述的牛肉麵名店主廚,把牛肉麵好的的秘方洩漏給你,你並不知道那就是某間名店的營業秘密,而你使用了這個秘方),這樣也屬於侵害了營業秘密。
上面文章有點饒舌、有點拗口,總之,不是自己的東西別打聽、別拿,就算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獲得、取得,一旦使用就是觸法。
那麼,觸法會有什麼責任呢?以下分成民事與刑事說明!
民事相關
一、排除侵害
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一項: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的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營業秘密被不當佔有、侵害時,被害商家、店家可以請求排除侵害,並防止侵害繼續發生。
需要特別注意的重點是,「營業秘密」因性質特殊,非傳統「物權」概念,也不是獨佔式的資訊,而是偏向一種抽象利益;非獨占式是因為可以透過還原工程或自己實驗而獲得相同的資訊,這時候就不能主張他人侵權。
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二項另外規定: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二、侵權責任
營業秘密法12條、第13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得依據民法216條規定請求。
民法216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施利益為限。
其中所受損害被稱為積極損害,指既存的財產因損害的事實而導致減少的情形。與積極損害相對的所失利益,指原本應該增加的利益,卻因為損害事件的發生而導致不能取得獲利的結果。
民法216條為完全賠償原則,所以除非法律另訂,或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就應對損害負完全賠償責任,當然這個完全賠償原則仍受相當因果關係的限制。
三、契約責任
上述提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否則就應負完全賠償責任。這邊點出了契約的重要性!!!(很重要請畫三顆星)
職員入職時通常簽有勞動契約,其中約定的保密條款,約定員工不得侵害、洩漏營業秘密,否則應賠償公司損失並可以解雇員工。某些企業甚至在其中要求員工在離職後幾年內「競業禁止」,禁止員工投效同類型的競爭對手公司。然而這部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許多競業禁止條款被法院判定為不符合比例原則而失效。契約該怎麼制定,如何在不違反契約自由原則、比例原則下有效保護自己的營業秘密,這是業主需要特別著力了解的地方。對於職員而言,則有必要讀清楚合約內容以保障自身。
刑事相關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等相關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罰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其他相關刑法規定有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或是透過電腦電子設備而對外洩漏秘密等。
依據勞務契約或其他約定,視洩漏行為而可能處犯的法律:
刑法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17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18-1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營業秘密洩漏,小至傷害企業獲利,大則傷及國家產值。對於社會進步與繁榮影響甚巨,不得輕忽。提醒各位職員,切勿為了眼前蠅頭小利,賣掉台灣各產業界珍貴的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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