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旅遊之相關議題初探(二)    

實習律師邱冠文

1.   醫療旅遊在亞洲蓬勃發展 

國家或地區的醫療資源有其極限,在全球化時代當中,醫療資源不足或費用過高的區域,前往海外尋求可負擔的醫療服務,兼體驗異國風光即稱為醫療旅遊。在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造成東亞洲諸國嚴重損失,使得東南亞政府爭相發展醫療旅遊產業,醫療旅遊得以提高本地醫院收入,帶動觀光以及服務業之發展,對經濟成長甚有助益。如今東南亞醫療旅遊已取得迅速的成長[1]

 

2.   醫療旅遊當中潛在的法律風險以及解決措施

醫療旅遊的模式大多是人均收入高的已開發國家民眾,因本國高昂的醫療費用或本國不提供特定醫療行為,而轉往開發中國家尋求廉價而高品質的醫療服務。然而實務上醫生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失誤,加上病患個人體質因素,或病患心理預期過高,這些都造成醫療糾紛的發生。

 

發生海外醫療糾紛時,病患在外國提起訴訟,一方面需負擔勞力時間費用的大幅成本,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對於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標準,往往不如已開發國家的標準來得嚴格,因此有很高的可能性病患無法取得賠償。

 

對於病患上述風險,開發中國家在發展醫療旅遊的政策下,也必須有所回應,因此亞洲國家爭相加入國際醫療旅遊評鑑認證的機制 ( International Healthcare Accreditation),其中以JCI (Joint Commission International)評鑑最為重要,JCI為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宗旨在於考核醫院以便為醫療旅客提供安全可信賴的醫療服務選擇。JCI的評鑑經過嚴格的考核,申請程序包括參加JCI的鑑定工作坊,依據其出版的評鑑方針改善調整,並接受協會的專業調查考核等[2]

 

保險公司損害賠償的風險,藉由JCI認證也得到控管,因而樂意承接海外醫療保險[3]。保險公司推出海外醫療保險時,會先與獲得JCI認證的海外醫療機構聯絡簽約,嗣後有病患購買海外醫療險時,保險公司隨即與醫療機構聯絡確認病患之診療內容。

 

在我國以台灣大學附設醫院的國際醫療中心為例,其與數間國際保險公司訂有合作關係,當海外病患為合作保險公司之保戶時,診療費用即由保險公司支付,病患到達醫療機構時不須另行支付費用。

 

3. 台灣醫療糾紛責任的法律架構

 

3.1 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

 

台灣的消費者保護法當中,針對企業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與消費者,要求企業經營者負無過失責任。由於對消保法「服務」範圍之認定,法條當中未明確規定,而產生醫療行為是否適用消保法之爭議。

 

目前法院實務判決的觀點,採取否定的看法[4],理由在於

(1)要求醫師負無過失責任將造成防衛性醫療的結果,醫生不願進行高風險的治療。

(2)醫療法第82條當中,明定醫療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限於故意或過失責任。

(3)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目的並未考量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不應強加適用。

 

3.2 醫療疏失之具體認定方式

英美法就醫療過失責任的認定,常透過漢德公式(Hand Formula),考量行為人損害他人的可能、損害發生的嚴重性、行為人為避免危險發生所犧牲的利益等三項因素,加以綜合判斷。若病患的症狀重大,醫師即應採取防範危險之措施,否則即可能構成醫療過失,而對病患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過失在台灣可透過民事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加以主張,並且均採取過失責任主義。認定醫師有無過失,採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須符合該專業領域中具有良知理性之人,所應有之注意標準。判斷上,通常以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作認定;然而近來實務也受到英美漢德公式的影響,而綜合衡量各項因素,採取對病患較為有利之判斷。

 

4.   台灣醫療行為法律責任對於保險業的影響

 

本地保險業鮮少提供海外患者相關保險商品,主要原因在於醫療旅遊的運作模式,從便利理賠以及連絡之考量出發,海外患者會選擇其本國的保險業者,由保險業者為患者選擇其合作之海外醫療機構後,患者再前往當地治療。

 

目前在歐美地區,已經有許多保險業者針對醫療旅遊,提供量身訂做的保險商品,並且經常限定患者僅能前往獲得JCI認證的醫療機構,藉此控管損賠風險。

例如Seven Corners 公司推出Boardercross WorldWide、AOS推出的Patient Medical Malpractice Insurance[5]等醫療旅遊商品,患者計畫在JCI認證的醫院治療,即可投保。

 

5.   評析

台灣的醫療法律規範,採取過失責任認定,並逐漸採用類似英美漢德公式的判斷標準,使得醫療責任的法律架構與英美國家的標準漸趨一致,並且數家大型醫院均已參加JCI的評鑑,提供國外患者比較選擇的機會。此外國際保險公司有鑑於醫療旅遊業務的大規模發展,搭配JCI的評鑑,推出量身訂做的醫療旅遊保險商品,使旅客多一份保障。

 

因此我們相信,醫療法規的差異在台灣與外國醫療旅客之間,已經不再是一項阻礙,台灣有進步且足以令人信賴的醫療體系,便利多樣的國際保險進一步增強患者的信心,從數據來看,依照國際醫療管理工作小組對會員之統計,台灣的國際醫療服務量,在2008到2013年的服務人次由一年近2萬人成長到12萬,產值從20億元來到將近140億[6],如此爆炸型的成長,即可印證上述的觀點。



[1] Vincent C.S. Heung, Medical Tourism Development in Hong Kong: An Assessment of the Barriers, Tourism Management 32 (2011), 995-996.

[2] JCI, What are the steps on the pathway to accredita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jointcommissioninternational.org/improve/pathway-to-accreditation/ (最後瀏覽日:2014/11/12)

[3] Zoe Galland , Medical Tourism: The Insurance Debate, Bloomberg Businessweek, November 9. 2008, available at http://www.businessweek.com/stories/2008-11-09/medical-tourism-the-insurance-debatebusinessweek-business-news-stock-market-and-financial-advice. (最後瀏覽日:2014/11/12)

[4]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738號、102年台上字1668號、102年台上字1219號、102年台上字477號、99年台上字588號。

[6]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國際醫療管理工作小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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