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

Монгол улс
Mongolia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二冊部分內容線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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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蒙語

首都        烏蘭巴托(Ulaanbaatar

面積        1,564,11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亞洲中部之內陸國,東、南、西與中國大陸接壤,北與俄羅斯相鄰。全境平均海拔高度1,600公尺。

人口        312萬人

宗教        藏傳佛教

幣制        圖格里克(Tugrug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古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外蒙古於17世紀末全境納入清朝版圖,1911年辛亥革命後,外蒙古曾宣佈獨立,但未獲國際承認,國民政府於1913年承認其自治權。1921年受俄國扶植的「大蒙古國」(後改為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並至1961年加入聯合國。1992年,蒙古人民共和國重定國名為蒙古國[1]

礦業是蒙古主要的經濟產業,礦產有銅、金、稀土及煤等,蒙古貨幣圖格里克(Tugrug)可自由兌換美元,兩種貨幣均在蒙古流通。

蒙古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蒙古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古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蒙古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蒙古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蒙古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7)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古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蒙古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6年商業名稱及商標法19972生效)與商標及地理標示法增修條文(20038月生效,取代前述商業名稱及商標法。目前版本為2010年版)。

三、商標主管機關

蒙古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golia, IPO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3.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4.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該商標相同於知名人士的名字、肖像、照片或是簽名,除非得到當事人或其後代同意;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7.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8.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9.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與馳名商標近似,不論該商標的類別及是否已在蒙古註冊;

12. 該商標包含相同∕近似於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蒙古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蒙古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蒙古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M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蒙古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9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20天內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IPOM將於6個月內進行審查(一般而言須於提交申請日起12個月內決定是否該案是否核准,IPOM視情況可能會將審查時間再延長6個月)。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將核准註冊,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官費後IPOM將發出「商標註冊證」,並進行註冊公告[3]。商標註冊後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申請人

 

另得於保護期滿1年前或6個月後向IPOM申請保護期間延展,惟商標、貨物及服務的名稱不得增改。

另一方面,如審查認為有不得註冊事由,IPOM會在30天內發給申請人核駁通知,申請人如不服決定,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答辯成功,IPOM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如經審查後IPOM仍拒絕案件註冊,申請人可於30天內向IPOM提起訴願[4]。如申請人對於IPOM之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蒙古法院」提起上訴[5]

 

蒙古商標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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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不可對審查中的商標提起異議,但是可於商標註冊後提起廢止或撤銷。

九、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全部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已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在書面文件中須載明: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認證,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始生效力,惟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始生效力,惟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避免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蒙古境內進行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使用,得被免於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在先近似商標。

1.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2. 商標不具識別性。

3.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4.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

9. 未有正當原因連續5年未使用該商標。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蒙古海關法於20087月生效。依該法規定,蒙古境內貨品有侵害商標法之情事者將被直接退回。海關亦可能將貨品扣留至多3日,並於物主未能取回貨物時銷毀之。

當於市面發現侵權物品時,被侵權人可以向海關查閱侵權物之進口商資訊,並向IPOM以及海關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IPOM收到相關資料後會進行調查並做出決定,如確認該物品侵權,會通知海關使其不再讓侵權物進入蒙古。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外蒙古。

[2]    申請蒙古商標有兩種方式,一是在IPOM提交申請,二是申請馬德里國際商標。

[3]    蒙古商標法規並未建立異議制度。

[4]    《蒙古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8.7條。

[5]    《蒙古商標及地理標示法》第2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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