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國
Монгол улс
(Mongolia)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二冊 - 部分內容線上看!
語言: 蒙語
首都: 烏蘭巴托(Ulaanbaatar)
面積: 1,564,11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亞洲中部之內陸國,東、南、西與中國大陸接壤,北與俄羅斯相鄰。全境平均海拔高度1,600公尺。
人口: 約312萬人
宗教: 藏傳佛教
幣制: 圖格里克(Tugrug)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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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古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外蒙古於17世紀末全境納入清朝版圖,1911年辛亥革命後,外蒙古曾宣佈獨立,但未獲國際承認,國民政府於1913年承認其自治權。1921年受俄國扶植的「大蒙古國」(後改為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並至1961年加入聯合國。1992年,蒙古人民共和國重定國名為蒙古國[1]。
礦業是蒙古主要的經濟產業,礦產有銅、金、稀土及煤等,蒙古貨幣圖格里克(Tugrug)可自由兌換美元,兩種貨幣均在蒙古流通。
蒙古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9個月。
蒙古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古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蒙古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蒙古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蒙古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斯特拉斯堡協定(Strasbourg Agreement);(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7)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古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蒙古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6年商業名稱及商標法(1997年2月生效)與商標及地理標示法增修條文(2003年8月生效,取代前述商業名稱及商標法。目前版本為2010年版)。
三、商標主管機關 |
蒙古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golia, IPO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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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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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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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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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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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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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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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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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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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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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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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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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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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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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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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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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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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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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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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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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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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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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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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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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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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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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3.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4.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該商標相同於知名人士的名字、肖像、照片或是簽名,除非得到當事人或其後代同意;
6.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7.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8.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9.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除非得到持有者同意;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與馳名商標近似,不論該商標的類別及是否已在蒙古註冊;
12. 該商標包含相同∕近似於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蒙古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蒙古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蒙古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6~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M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蒙古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9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20天內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IPOM將於6個月內進行審查(一般而言須於提交申請日起12個月內決定是否該案是否核准,IPOM視情況可能會將審查時間再延長6個月)。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將核准註冊,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官費後IPOM將發出「商標註冊證」,並進行註冊公告[3]。商標註冊後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申請人
另得於保護期滿1年前或6個月後向IPOM申請保護期間延展,惟商標、貨物及服務的名稱不得增改。
另一方面,如審查認為有不得註冊事由,IPOM會在30天內發給申請人核駁通知,申請人如不服決定,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答辯成功,IPOM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如經審查後IPOM仍拒絕案件註冊,申請人可於30天內向IPOM提起訴願[4]。如申請人對於IPOM之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蒙古法院」提起上訴[5]。
蒙古商標流程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八、異議 |
不可對審查中的商標提起異議,但是可於商標註冊後提起廢止或撤銷。
九、商標移轉 |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全部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已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在書面文件中須載明: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認證,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始生效力,惟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
已註冊之商標可對外授權。
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始生效力,惟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避免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蒙古境內進行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未使用,得被免於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在先近似商標。
1.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2. 商標不具識別性。
3.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4.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8.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
9. 未有正當原因連續5年未使用該商標。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
蒙古海關法於2008年7月生效。依該法規定,蒙古境內貨品有侵害商標法之情事者將被直接退回。海關亦可能將貨品扣留至多3日,並於物主未能取回貨物時銷毀之。
當於市面發現侵權物品時,被侵權人可以向海關查閱侵權物之進口商資訊,並向IPOM以及海關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IPOM收到相關資料後會進行調查並做出決定,如確認該物品侵權,會通知海關使其不再讓侵權物進入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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