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可以領年終獎金嗎?

請育嬰假,可以領年終獎金嗎?

 

訴追求性別平等的此刻,女性為生產以及陪伴孩子成長等理由依法請產假、育嬰假,這段「沒有上班」的日子,能享有公司發出的年終獎金嗎?

 

簡單一個提問,需要考量的法律層面相當多,

首先,什麼是年終獎金?

習慣於農曆年節前發放的「獎金」被俗稱為年終獎金。依據勞動部103年7月24日發布的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文「年終獎金屬事業單位之勞工福利,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其發放要件、標準及方式,可由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

從這個地方衍伸,勞雇雙方約定或訂於工作規則即包含聘僱合約、公司內部福利制度等。

 

接著,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怎麼寫,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只要在此公司任職滿六個月,在每一名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停,至該子女滿三歲為止,但留停期間不得超過兩年。若有兩名以上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第21條,白話文:職員為之育嬰留職停薪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不得將育嬰留停期間視為工作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所謂「不得為不利處分」,目的是為保障勞工原有利益不因請育嬰假而減損。

年終獎金的性質並非固定薪資,而是屬於獎勵給予,並非具有經常性、必然性,亦與勞務不具有對價關係。既然是額外獎勵金額,若公司不予給付,也難謂不利處分。而在育嬰留停期間,除了雙方另有約定,這段期間因沒有「出勤義務」,因此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030070998號函文)

 

另外來看看一個實例:

小美於107年8月1日開始請為期半年育嬰假,至108年1月底復職上班。107年1至7月的工作如常、沒有犯錯。小美可否按比例要求107年度的年終獎金?

 

勞動法規中並未規定雇主給予勞工考績、考核的標準應該如何訂定,基於「勞務提供程度差異」,就受僱者在服務年度內提供勞務部分進行考核,自然沒問題,該項約定、議定也可明文定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但不得已「有沒有申請育嬰假」作為考績、考核的判斷依據。

因此,若小美任職的公司於工作規則中訂有考績與年終獎金評斷標準,公司不得以「小美有請育嬰假,下半年沒與同事一起打拼」為由取消她應得的獎勵,小美可向公司要求符合自己勞動比例的獎金。

 

那麼,

小資上班族該怎麼保障、捍衛自己的權益呢?

俗話說自助人助天助,看清楚聘僱契約上的福利條件,詳讀工作說明,才能判斷公司是否在自己忽略的地方苛扣福利。農曆年後轉職潮,有計畫生育的上班族們可要看仔細囉。另外,同樣基於性別平等,媽媽可以請育嬰假陪伴孩子成長,爸爸當然也可以,莫讓權益睡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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