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路創作人請注意! 教你認識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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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打綠主唱青峰被前經紀人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並遭北檢起訴。檢方起訴指出,吳青峰於民國97年8月間與林暐哲音樂社簽訂「詞曲版權授權合約」(擷取中央社,青峰遭北檢起訴 恩師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新聞,1090224報導)由於案件尚在審理階段,公開資訊有限,詳細狀況仍需待司法官抽絲剝繭,但可以此為引,認識著作權法中的「授權」有什麼法律意義和效果。

 

一名創作者付出心血,生出一件創作(音樂、詞曲、文字、圖畫...等皆包含),在作品誕生時,在法律上跟著作品出生的東西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財產權即是可以合理、合法運用作品賺錢獲取收益的權利。

 

多數創作人埋頭於藝文創作,營利、收益等世俗瑣事通常會交由他人代為管理,這時候創作人可能透過契約、合約方式將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給他人。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37條關於著作權授權規定,授權分成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兩者法律效果天差地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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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指在授權契約中特別約定該著作財產權不得再授權給其他第三人。獲得專屬授權者,即擁有著作財產權獨占利用的權利。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創作人在授權期間也不能使用自己的著作。
 

實例-

創作者小橘撰寫一齣戲劇劇本,某製作公司開價簽署專屬授權契約,並支付小橘授權簽約金,約定專屬授權期間5年,小橘欣然接受。

然而該製作公司取走該劇本的著作財產權後,並未發行或改製或實際拍攝成影視作品,小橘的創作依舊壓在箱底不見天日。

 

此時,另家電影製作公司輾轉看中小橘的劇本創作,欲向小橘請求授權,小橘卻無力支配該作品,因著作財產權已被專屬授權,創作人本人在授權期間也不能使用自己的著作。
 

非專屬授權:

也稱單純授權。這是相對於專屬授權而來,即是不禁止作者本人的再利用或再授權。雖然在非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創作者仍可使用、運用自己的創作,也可以將製作財產權同時授權給不同人,但不是非專屬就一定優於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的狀況下,創作者本人需要更小心授權的使用範圍,授權契約上的約定也需特別小心注意,避免侵犯被授權人的權益。

 

舉例:

小藍是插畫創作師,插畫作品授權於A出版社,約定該插畫可印製在雜誌封面。小藍又將同一張圖片授權給B雜誌社,B雜誌社也將圖片印製於雜誌封面上。

這樣的狀況下,若小藍與A出版社的授權契約中有「禁止再授權給競爭對手」的約定,則小藍可能就侵犯了A出版社的利益範圍,A出版社可向小藍提出違約求償。

 

專屬授權和非專屬授權都是法律上可運用、行使的約定方式,兩種授權法都有需特別注意之處,並無絕對的好與壞,利弊和效果皆不同。提醒創作人在簽任何授權合約時留心留意,先有這些基礎概念,才能爭取對己有利的授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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