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上)
實習律師 賴奕霖
依內政部統計,我國107年共有5萬4,402對夫妻離婚[1]。昔日的鴛鴦變成怨偶後,許多法律問題便會接踵而來,以下將簡要的介紹幾個常見的離婚法律問題。
一、如何離婚
法律上,離婚方式只有「兩願離婚」以及「裁判離婚」兩種。
兩願離婚指的是夫妻雙方就有離婚的共識,而直接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無須透過法院處理,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需有書面協議、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裁判離婚指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規定數個法定的離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若一方配偶有法定的情形,他方配偶得備齊相關證據後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二、怎麼請求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這條規定,贍養費的請求必須要有以下的條件:
1. 離婚的方式須為裁判離婚
若夫妻雙方以兩願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除非雙方有約定,否則無法在離婚後請求法院判決給付贍養費。
2. 請求者須無過失
什麼是無過失? 舉例而言,離婚原因為老公對於老婆施暴,此時老婆以老公家暴而提起離婚訴訟的話,老婆就是無過失的一方。
3. 離婚後陷入生活困難
法院對於生活困難的判斷指的是「沒有財產,也沒有謀生能力」,所以如果夫妻離婚後仍有工作能力,可能就不具備這個條件。
如果具備以上三個要件,即使對方沒有任何過失也可以向對方請求,不過法院在贍養費的數額上通常不會判的太高,通常會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來決定判決的金額。
(未完待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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