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務案例:

2015年3月14日,浪漫白色情人節晚間,在嘉義縣太保市,卻發生一起殘忍情殺割脖案!住在台南的16歲吳姓女死者,北上嘉義找張姓男友,2人發生激烈爭吵,死者遭男友,持利剪砍殺脖子,臉部有13處傷口毀容,脖子處則幾乎全斷,送醫不治。

二、增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

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定義,將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經查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多盛行於16至24歲之女性,爰將年滿十六歲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這項俗稱「恐怖情人條款」於2016年2月4日已正式上路,凡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戀人,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三、本案分析

被害人若為年滿十六歲者,得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第63-1條準用規定,主張以下權利。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而通常保護令內容包括:1.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2.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等等。

此外,該條準用本法第十六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最後,本條亦準用本法第四十八條:「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因此,若恐怖情人之行為嚴重而必要時,警察人員應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安全措施。

※參考資料:

1.恐怖情人條款2/4上路,準備好了嗎? -江妙瑩-開拓文教基金會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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