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中)

實習律師 賴奕霖

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若夫妻沒有子女或是子女已滿20歲,則不必擔心子女監護權的問題,然而,若子女尚未年滿20歲,則子女監護權會是夫妻雙方爭執的一個大重點。常見問題有以下幾個:

A.監護權人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子女監護權可以由父母共同取得,由父母單方取得,也可以由父母以外第三人取得

B.監護權裁判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 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軸,簡單講就是誰取得監護權對於子女最好,法院考量的因素非常多元,包含子女的健康情形、性別、意願、人格發展需要,父母收入、品行、職業、生活情況等等

C.如何爭取監護權

父母爭取子女監護權可以參考司法院於103117日發布的「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30001373號函」,該函提供幾個具體的標準:

  • 幼兒從母原則:子女為嬰幼兒者,通常會由媽媽取得監護權。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若小孩已經到了可以表達自己意思的年紀[1],法院會傳喚子女到庭詢問意見,以小孩的意思決定監護權的歸屬。
  • 現狀維持原則:為了避免生活環境的變動導致未成年子女心理狀態不安定,法院會盡量維持現況避免變動。
  • 手足不分離原則:手足之情彌足珍貴,若小孩有兄弟姊妹,法院會盡量將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於同一親權人,以利其健全成長。
  • 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法院會綜合考量父母的身體與性格、經濟狀況、心理狀況等。實務上判斷的因素包含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等等[2]
  • 主要照顧者原則:法院會參酌過去保護教養子女紀錄及參與子女成長所付出之時間;例如:陪同子女就醫、參與學校親師座談(或親子日)、對於子女師長或好友認識度、學習狀況掌握等。
  • ​​​​​​​善意父母原則:法院會依照雙親提出的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會面交往方案等,來評估何者比較具有善意,藉此引導雙親由衝突對立轉為互助合作,確保子女最佳利益之目標。若父母之一方有(1)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2)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3)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4)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調查;(5)家暴等情形,法院可能會推定其不宜擔任親權人。

(未完待續)


[1]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7條第2項規定:「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於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2]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家上第165號、102年家上第26號、101年家上第101號、102年家上第115號、101年家上第279號、101年家上第11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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