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常見法律問題系列(下 

實習律師 賴奕霖

子女監護

D.子女探視權

  • 依民法第 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未取得監護權之父或母仍享有子女的探視權,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方式若無法與對方達成共識,可以聲請法院決定之
  • 另外,若父母一方違反雙方對於探視的約定或法院的判決,例如:未準時把子女送到指定的地點,或是私自將小孩送到其他處所而妨礙他方者,他方可以聲請法院變更探視權,情形嚴重者他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E.扶養費用分擔

  • 依民法第 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夫妻結束婚姻關係,子女的扶養仍為父母雙方共同的義務,因此無論父母有無監護權都需要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
  • 夫妻在離婚後當然可以自行約定子女扶養的費用、給付的方式、給付的時間等細節,但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數額

F.扶養費用請求

  • 若父母未依約定給付扶養費,他方得向法院提「給付扶養費」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若取得勝訴判決,尚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取得對方應給付的數額。
 
arrow
arrow

    Zoomla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