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

所長助理兼新科技法務蔡昕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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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必做的功課,就是決定「該成立哪種公司」,關於公司類型,本篇就從公司法上的規定簡單說起。

 

在公司法條中明文,公司種類有四種:

1.無限公司

2.有限公司

3.兩合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還有近年最新出現的「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類型各有其不同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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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公司為由兩名以上股東組成,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在實務上,經綜合考量及金流等現狀考量,成立無限公司的狀況並不多,故本篇不特別詳述,內容放在其他公司類型的介紹。

 

有限公司如字面所述,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自有限公司延伸的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清償責任。

 

兩者差別在於,有限公司僅需一位自然人股東即可成立;但股份有限公司較嚴格,需要兩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是至少一名法人股東。而投資人先錢投入後對於公司內部的決策權有多大也有差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不違反公司法的情況下可自由轉讓(公司法163條)。但有限公司則否,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需經其他股東表決過半才可轉讓於他人。

 

舉例:小明與大胖是好朋友,兩人約定好一起創業,並各自拿出100萬元當公司資本,但大胖僅出資,當個快樂股東,經營責任交給小明,並決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進行營利登記。那麼未來若發生清償責任,大胖的最上限負擔就賠掉所投資的100萬元。而同樣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下,大胖可自由流通他手上的股權。但若該公司為有限公司,則大胖想轉讓權利,就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出資的種類除了現金,貨幣、債權甚或是技術都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來說,最重要的就是「公司章程」了,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下,公司相關的決策由董事會先行決議,重大事項由股東會決議,其中譬如公司的資本額增資、或是特別股權設定、股權轉讓等,皆依公司章程訂定。

 

最後來談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是公司法於2015年經修訂後正式上路的新法(法條訂於公司法356之1條以下)。增訂理由即是為鼓勵中小型企業發展,為新創事業營造更有利的商業環境,讓新創事業在股權安排及運作上更具彈性,提供新選擇讓新創事業有機會跳脫傳統公司設立制度的窠臼。

 

「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種類更放寬,除了現金、實務財產、貨幣債權和技術之外,還多了勞務出資方式,讓許多創業家得以透過這個方式實現理想。閉鎖性公司的股東人數上限設定在50人,目的是讓股東人數少且緊密,同時這些股份不公開發行。

 

在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架構下,公司章程同樣重要,譬如股份的轉讓限制,得以用章程規範、限制。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也應於公司章程中載明閉鎖性的屬性(公司法356-2),其理由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治理較為寬鬆,企業自治的空間較大,為了讓一般民眾辨別,透過章程載明以達到公示的效果,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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